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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圖:思晨
最近“每月出勤22天,工資按21.75天算”引發了很多人的關注。
其實對于公司單休的人來說,每月固定出勤可能在26天以上,比月計薪天數多出不止一點。
那多出來的出勤天數,是否應該算加班工資?從工作時間看,單休的工作時長遠超標準工時,這種制度是否合理呢?
如果你對此也存有困惑,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下!
單休超21.75天,日薪怎么算?
其實月計薪天數不是其他,而是21.75天,是有很多原因的。
最主要的依據就是《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里面有明確提到:
一年365天,去除104天休息日(默認雙休)及11天法定節假日,年工作日為250天。
因為法定節假日都帶薪,所以月計薪天數就成了:(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雖然月均計薪天數看似比22天少,減去節假日,其實每月的工作日天數在18-23天,與21.75天的均值還算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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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每月工作日天數對比參考
加上,年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天數基本保持不變,月計薪天數也就統一和固定了下來。
從實際工作日看,實行單休或大小周的用人單位,其實員工一年可享受的休息日遠沒有104天那么多。又因為月均計薪天數和日工資、加班工資等的核算密切相關,所以單休和大小周采用的月計薪天數,其實不太一樣。
其中單休的月計薪天數一般為:21.75+4=25.75 天,所以其日薪=月薪÷25.75。
大小周的月計薪天數一般為:21.75+2=23.75天,所以其日薪=月薪÷23.75。
單休是否違法,算不算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36、38條、41條:
只要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每周有保證員工至少休息一天,平均每周工作時間在44小時內;因經營需要加班,協商后每月加班時長沒有超36個小時,也有正常支付加班費,即便是單休,也是合法的(滿足勞動法第42條的特殊行業及部門,延長工作時間還可以不受36小時/月的限制)。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單位,有保障員工應該的休息權,也不區分單休。
就此來看,是否合法,并不以單休雙休為標準,而是以工作具體時長和休息權利的保障為參考標準。
那單休是否要算加班工資呢?
這就要看情況了。
如果是單休,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或平均每周工作時長超過44小時,那超出的部分就算加班,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的。反之,如果沒有超過上述時限,即便是單休,也不用計算加班工資。
另外,一般加班工資的計算,按日薪或勞動合同約定的金額為計算基數。
鑒于大多數用人都是8小時工作制,單休很容易觸線,很多實行單休制度的企業,往往傾向于將周末固定的加班費用與底薪拆分計算,并在工資條中表現出來,借以規避潛在的勞動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
備注:本文原創,首發理才云(dayHR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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