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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祖輩拆遷分得回遷房,登記在老人名下,老人80歲時通過買賣合同方式將案涉房屋過戶給親孫子。多年后祖輩雙雙離世,其他子女認為老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過戶行為無效,起訴要求撤銷交易、恢復案涉房屋登記。最終法院駁回全部訴求,認定過戶行為合法有效!
涉案人物
原告(老人子女):周甲、周乙
被告(長孫):周丙
被告(長子):周丁
過世房主(祖父):周某
過世房主(祖母):徐某
中介機構:甲中介公司
案情回顧
周某與徐某系夫妻,共育有多名子女,周丁為家中長子,周丙是周丁之子(老人親孫子)。早年家中老宅拆遷,依據4人安置戶口(周某、徐某、長子、孫子),拆遷分得一套三居室回遷房,即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后續通過房改政策購買,最終登記在周某名下。
2010年,時年80歲的周某,通過甲中介公司與孫子周丙簽訂《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周丙名下,整套交易手續齊全,完成不動產登記變更。
2010年10月,周某親筆書寫文書,明確說明:案涉房屋實際由長子周丁出資購買,只是登記在老人名下,為避免子女日后爭產,自愿將案涉房屋歸屬孫子周丙,全家其他子女不得干涉,徐某也按手印予以確認。
案涉房屋過戶后十余年,一家人相安無事,無任何房產糾紛。直至2021年,周某、徐某先后離世。兩位老人去世后,其余子女周甲、周乙心生異議,認為案涉房屋過戶無效,起訴至法院。
原告起訴核心理由
1、過戶時爺爺已80歲高齡,患有腦梗,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奶奶早年確診精神類疾病,無民事行為能力,二人無法獨立處置房產。
2、案涉房屋屬于爺爺奶奶夫妻共同財產,爺爺單方過戶屬于無權處分,惡意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益,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需恢復登記至爺爺名下。
被告答辯核心觀點
1、80歲高齡、既往患病,不等于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威鑒定證明老人過戶時神志不清、無法辨認自身行為。
2、整套案涉房屋交易通過正規中介、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辦理,手續合法合規,是老人真實意愿表達。
3、老人事后親筆文書、奶奶按手印確認,足以證明夫妻二人一致同意案涉房屋歸孫子所有,屬于合法財產處置,不存在惡意串通。
法院審理認定
1、無證據證明老人過戶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原告僅提交老人早年病歷,無法證明2010年辦理過戶時,兩位老人神志不清、無法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且司法鑒定機構無法對十幾年前的民事行為能力作出鑒定,原告舉證不足,需自行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法律上,高齡、有既往病史,不直接等同于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奶奶事后追認,案涉房屋處分合法有效
案涉房屋雖為夫妻共同財產、買賣合同無奶奶簽字,但過戶完成后,奶奶通過按手印的書面文書,明確認可案涉房屋歸孫子所有,屬于事后有效追認,補正了處分瑕疵。
3、長期無爭議,印證過戶是老人真實意愿
案涉房屋2010年完成過戶,直至兩位老人十余年后離世,全家從未因案涉房屋權屬產生糾紛,結合案涉房屋出資、長期共同居住的事實,足以認定過戶行為是老人夫妻二人真實意思表示。
4、交易無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本案不存在惡意串通、欺詐脅迫、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合同無效情形,整套交易合法有效。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確認老人與孫子的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案涉房屋歸孫子所有,無需恢復原登記。
律師普法
1、高齡、患病不等于民事行為能力受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結合行為時的精神狀態、辨識能力綜合判斷,僅以年齡偏高、存在既往病史,無法直接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無司法鑒定、生效裁判文書予以佐證,當事人主張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2、夫妻單方處置共有房產可事后追認補正效力。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需雙方共同處分,但一方單獨處分房產后,另一方以書面確認、按手印、長期知情無異議等方式追認的,可認定處分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真實意思表示,房產交易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無權主張無效。
3、老人生前合法財產處置行為效力優先。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老人在世時,在意思清醒、自愿前提下完成的房產買賣、過戶行為,合法有效,其效力優先于子女的法定繼承權,子女不得以繼承為由,隨意推翻老人生前的合法財產處置行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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