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曾甜甜 柯美中
“我就是幫人拉幾趟貨,怎么就犯罪了?”當朱某某開著剛卸完煙花爆竹的貨車返程被查時,滿臉困惑。他更沒想到,自己最終會因此獲刑。今年3月27日,經湖北省陽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5月31日,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情始末。
朱某某是一名貨車司機。2024年3月25日,做煙花爆竹生意的同鄉柯某某(另案處理)找到他,稱需要司機運貨。“幫我從江西拉一車煙花爆竹回來,運費2400元。”朱某某心里清楚,運輸煙花爆竹需要專門資質,但轉念一想,跑一趟就能掙兩千多塊,比平時拉散貨強多了,便應了下來。
第一次跑得很順利。朱某某按柯某某給的定位,將空車開到江西某煙花廠裝好貨,再返回大冶,由柯某某開面包車接收并當場結算運費。此后,只要柯某某一個微信、一個定位,他就出發。
朱某某知道這樣做的風險。他的貨車不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他本人也沒有取得任何相關資格證。車上僅有的安全措施,就是兩個滅火器。這輛車就像一顆在路上跑著的“移動炸彈”,一旦發生碰撞、摩擦或明火,后果不堪設想。
2025年1月,朱某某因非法運輸危險物質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天。可拘留期滿不到兩個月,3月25日,柯某某又發來消息:“再幫我跑一趟,還是2400元。”朱某某猶豫了一下,最終還是決定“再跑一趟”。然而,當他把452件鞭炮運送到陽新縣某鎮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經專業機構檢驗,這批鞭炮總含藥量達到348.4公斤。運輸車輛不符合安全標準,駕駛員無證操作,運輸過程存在嚴重安全風險。
2025年8月22日,該案移送陽新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全面審查證據材料后,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朱某某受雇運送煙花爆竹的次數、數額和獲利情況,并固定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關鍵證據。最終查明,從2024年3月到2025年3月,朱某某先后12次往返于江西和湖北之間,累計運輸煙花爆竹超過4600箱,獲利26500元。
承辦檢察官認為,其行為具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同鄉柯某某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事實也被另案處理。
今年2月6日,陽新縣檢察院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朱某某提起公訴。3月27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檢察官提醒: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其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均有嚴格的資質要求和安全規范。無證運輸煙花爆竹,不僅將自己置于極度危險之中,更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廣大駕駛員和從事相關經營的人員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如發現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等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守護平安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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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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