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男子王某生前是一名保安,公司長期安排其超時加班、熬夜工作,每日工作12小時、每周工作6天。2025年2月16日,王某連續10天通宵值守夜班后休息,2月26日房東發現異常報警,王某被發現時已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其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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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據圖蟲創意
事發后,王某家屬起訴涉事的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索賠145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某乙公司長期安排王某超時加班、熬夜工作,嚴重忽視對王某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某乙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酌定某乙公司承擔10%責任,賠償14萬余元。
男子連上10個通宵夜班
10天后被發現在出租屋身亡
王某生于1979年4月,未婚未育。法院認定:王某與某乙公司之間為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24年9月27日至2027年9月26日,王某的工作崗位為保安員。王某的工資是每月3500元,未參加社會保險。
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已簽訂《保安服務合同》,約定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派遣5名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工作,按照某乙公司的管理模式對保安隊伍進行教育管理,合同期限為2024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7日,保安員每人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周工作6天……某乙公司應加強對保安員的培訓、監督和管理,確保向某甲公司提供優質的保安服務,某乙公司根據管理保安隊伍的需要,可以對保安員進行輪崗或調換,但應知會某甲公司。
王某基于某乙公司的安排在某甲公司處任職保安員,每天工作12小時、每周工作6天,分白班和晚班,通常每半個月輪換一次,由某乙公司派駐的保安隊長負責排班。2025年2月7日至2月16日,王某連續上了10個夜班(時間為當天晚上七點到第二天早上七點),2025年2月17日、18日是王某的休息時間,王某本應于2025年2月19日開始上晚班。某甲公司稱當時王某沒有按時到崗,于是口頭通知了某乙公司。
某乙公司稱,2025年2月20日,公司保安隊長去公安機關報案,但由于達不到失蹤條件,因此僅做了備案,由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僅寫明王某的戶籍地及通訊地址為虎門,不清楚其具體住址,直到2025年2月26日王某租住的出租屋房東發現異常報警之后,才接到了公安機關的通知。
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王某的死亡日期為2025年2月26日,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公司侵犯員工合法權益
一審判擔責10%賠償14萬余元
事發后,王某家屬起訴涉事的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索賠145萬余元。
法院認為,兩家公司之間系外包服務合同關系,王某基于其與某乙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被安排至某甲公司處工作,某甲公司未對其實施直接管理行為,王某仍由某乙公司對其進行管理教育,工作時間、排班情況均是由某乙公司安排,某甲公司未實施侵權行為,王某家屬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王某在任職保安期間,其工作時間已明顯超出前述法律規定,長期存在超時加班、熬夜工作的情況,某乙公司嚴重忽視對王某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法院認定,某乙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
雖然王某的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但長時間加班、熬夜工作、不規律的作息必然對人體造成一定的損害,這是一般人都知曉的生活和醫學常識。盡管現有證據無法得出王某長期加班、熬夜工作與其發病死亡之間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前述情況與其因病死亡存在一定緊密聯系,該因果關系同樣無法排除。
綜上,法院認為,王某的死亡主要是基于自身疾病,雖然某乙公司長期安排其超時加班、熬夜工作與其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排除,但引發疾病后死亡的原因同時與其個人身體素質、日常生活習慣等多種因素相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結合前述情況以及王某的入職時間,法院根據公平合理原則,酌情認定由某乙公司對王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經認定,王某的死亡損失共計1400831.75元,某乙公司應承擔10%即140083.18元。法院判決:某乙公司賠償損失140083.18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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