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高空拋物引起的糾紛。
樓上突然掉下一瓶礦泉水
折斷辣椒苗
陳女士家住私房,緊鄰某小區樓棟。2025年11月28日晚,樓上突然掉下一瓶礦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種植的辣椒苗上,植株當場折斷。
陳女士報了警。公安機關查看了小區監控,但無法鎖定具體是誰扔的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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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認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管理方,有責任采取更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拋物風險,故將小區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元,并要求小區重新安裝防高空拋物監控、制定管理規約、開展宣傳教育、建立舉報追責機制。
在她看來,這1元的意義不在賠付,而是讓更多人關注“頭頂”安全。
法院判決:賠償陳女士1元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受損植株系正上方墜落的礦泉水瓶砸斷,而陳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該小區的住戶。開庭后走訪小區,查看小區監控后臺,發現(防高空拋物用)監控存在盲區。本案確實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結合庭審查明及實地走訪、調查情況,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法院判決小區業主委員會賠償陳女士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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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長陽發布
關于陳女士要求“重新安裝監控、建立追責機制”等訴求,經調查,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已采取制定業主公約、不定期進行宣傳教育,安裝監控設施等措施預防高空拋物行為,在訴訟前還更新了部分攝像頭,故原告陳某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法院建議,“重新安裝監控設施”“建立高空拋物舉報及追責機制”屬于小區業主自治范疇,小區業主委員會應以此案為警示,更好地履職盡責,避免再次產生紛爭。
值得注意的是,這1元錢并非由業委會委員個人承擔,而是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案件宣判后,雙方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
高空拋物行為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已成為當前住宅小區最主要的風險之一。一個礦泉水瓶從高樓墜下,落地時的沖擊力足以砸穿汽車、砸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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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高空拋物罪。一次隨手拋物,可能毀掉兩個家庭;一次疏忽大意,可能換來牢獄之災。
此前,湖北竹溪法院曾審結一案,住在某小區10樓的徐某某因不滿子女未在春節期間探望,為泄憤將子女存在家中的五箱紅酒搬至陽臺逐一拋下,拋物過程持續10余分鐘。最終,徐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拋物者一時沖動,隨手一拋,看似“小事”,實則危害巨大,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危及生命,自己還可能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無論出于泄憤、圖方便還是僥幸心理,都得不償失。樹立公共安全意識,拒絕高空拋物,才能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讓小區真正成為安定、祥和的家園。
來源 湖北日報、三峽新聞、長陽發布
編輯 陳伊
審核 羅祎 王晨郁
校對 葉芹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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