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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難,是一個歷久彌新的問題。總有律師不解,“我干了那么多”、“說的那么有理”,“為什么就是不采納呢”?也總有當事人納悶,“對我有利的東西,為什么不能引起辦案機關的重視”?更總有旁觀者對案件評頭論足,“當時要是這樣就好了,當時要是那樣就好了”。
對刑事案件,用什么角度來看,用什么方式來辦,是一個大家都關心的問題。
“因果關系”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因為不好好學習,所以挨打。”引進到刑法理論上,好像就變得高大上了。“行為與結果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不構成犯罪。”“多種原因才導致結果發生,所以才罪責較輕。”
實際上,因果關系可以應用的場合,決不僅限于教科書里的那些;因果關系是滲透到刑事辯護策略選擇和實踐做法全過程的一種方法。
首先是策略選擇。
斗爭還是妥協,是辦案的首要問題。有時候一味妥協,不懂斗爭,不引起重視。有時候只講斗爭,沒有妥協,不僅沒有效果,還可能引起反撲。
無論斗爭還是妥協,都要堅持目的導向。“只有這么做,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達到想要的結果。”
這種選擇思路,就是認識論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是訴訟技巧。
刑事案件是由權力主導的,而權力運用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案情”。所以,刑事辯護沒有多少技巧可言。
與其說是技巧,不如說是審時度勢,根據具體情況隨機應變。
我前段時間剛在二審階段辯護了一個多罪重刑涉黑案件。都到二審了,當事人和家屬還不斷糾著“這是趨利執法”、“這是為錢辦案”,“偵查行為有問題”。
“別管他們的動機是什么,你的事已經坐實了。你說的這些事,在偵查階段說可以,在一審時說也可以,二審蠻橫無理時說也可以。”“現在二審法官要給你降低刑期,你要不要?怎么才能拿到?這才是當前要解決的問題。”
“你說的其他問題,聽著解氣,但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更不是二審法官能夠左右的。”
說什么話,做什么事,都是以目的為導向的。說太多二審法官不能做主的,無法引起改判。
“引起改判”是方法論上的因果關系。
最后是說理方式。
刑事辯護是一個隨機性很強的工作。同樣的道理,不同的人說的,效果不一樣;說給不同的承辦人聽,效果也不一樣。
怎么說理,還是要以目的為導向。“無論怎么說,要以引起承辦人重視為準。”
“引起重視”,是辯護和說理方式上的再一重因果關系。
所以,“因果關系”是不是一個簡單的刑法歸責原則。而是一個保證“旁觀者清,當局者也不迷”,貫穿刑事訴訟始終的認識問題和解決問題方式。
活學活用因果關系,拓寬刑事辯護的視野和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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