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級別管轄合規性審查的核心前提,是認定案件是否屬于“重大案件”。實務中控辯審三方常對此產生爭議,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認定標準各不相同,極易出現公安認定為重大案件、檢察院不予認可的情形,這就需要辯護人精細化梳理各類法定認定標準,精準固定案件屬性,實現極致辯護。
首先,部分罪名有明確量化的重大案件認定標準。貪污賄賂、行賄類犯罪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重大案件作出清晰量化規定,以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省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等條件,明確界定重大案件范疇,認定標準清晰、無爭議。其次,食藥、涉醫、環保、煙草等八類案件,以掛牌督辦、聯合掛牌督辦作為重大案件的核心認定依據。相關專項規定明確,此類案件一經掛牌督辦,即屬于法定重大案件。該類公示信息不會載入案卷,但屬于辦案機關的政績宣傳內容,都會通過官方公眾號、官網對外公開,辯護人可通過檢索公開信息,固定案件重大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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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檢察院自偵的瀆職、侵權類四十個罪名,有專門的官方文件,詳細劃分重大、特大案件的認定標準,條款細致、可直接適用。辯護人辦理此類自偵案件,無需死記罪名標準,只需調取對應官方文件,即可精準核對案件是否屬于重大案件。除了法定明確標準,辯護人可依托法條反向推定案件屬于重大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時,需移送案卷證據至同級檢察院,同時明確:必要時,檢察院可以派員參與公安機關重大案件的偵查討論。據此,但凡案件存在檢察院提前介入、指導偵查的情形,即可直接推定該案為重大案件。若辦案機關后續否認,辯護人可依據該條款抗辯,固定案件屬性。
精準認定重大案件,核心價值是解鎖普通案件不具備的專屬訴訟權利與程序抗辯依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十一條,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檢察院應當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完成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是檢察院的法定強制義務,而非可選擇權利。實務中曾出現此類情形:同案部分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證抗辯,檢察院選擇性開展合法性核查,遺漏部分被告人的核查筆錄與錄像。辯護人庭審抗辯時可明確,法律規定的“應當”屬于剛性義務,檢察院無權選擇性履職,該遺漏行為直接構成程序違法,可據此啟動非法證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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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2017年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文件明確區分普通案件與重大案件的程序標準:普通案件可通過拍照、見證人簽字固定偵查流程;重大案件必須全程錄音錄像,全覆蓋搜查、辨認、指認、現場勘驗等全部偵查環節。若重大案件缺失對應同步錄音錄像,直接構成程序違法。除此之外,法院排非三項規程第十一條明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涉黑、嚴重毒品類案件,直接認定為重大案件,適用最嚴格的程序標準。同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強奸致死、搶劫致死等各類命案,依據2017年司法文件,可直接認定為重大案件。
綜上,精準界定重大案件屬性,不僅可以核查偵查級別管轄的合法性,更能全面激活當事人專屬訴訟權利,排查各類偵查程序違法問題,是刑事辯護精細化、極致化的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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