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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起酒吧違規接待未成年人并向
未成年人銷售酒水典型案例的通報
為筑牢未成年人保護防線,持續規范酒吧、小酒館市場經營秩序,匯川區市場監管局始終保持高壓監管態勢,聯合多部門開展常態化執法檢查,嚴肅查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現將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一)2026年3月13日,匯川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匯川公安分局、大連路街道對昆明路唯一國際10號樓匯川區杏*酒吧開展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酒吧內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消費。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酒吧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2026年3月31日,匯川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匯川公安分局、大連路街道對昆明路唯一國際10號樓匯川區晚*酒館開展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酒館內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消費。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酒館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違法依據
上述酒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第五十九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之規定。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匯川區市場監管局對匯川區杏*酒吧、匯川區晚*酒館分別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法律知識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來源:匯川區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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