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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PUA了!”
回顧過往十余年的中文輿論場,很少有一個外來詞像“PUA”(Pick-Up Artist)一樣,既被如此廣泛地使用著,卻又很少被真正嚴肅地討論過。從“搭訕藝術”到表示在各種人際關系中都有可能發生的“精神控制”,再到后來的互聯網流行“黑話”,當“PUA”被越來越頻繁地使用,其誕生之初所提示的權力博弈與結構壓迫也在戲謔調侃中變“輕”了。
PUA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最初是幫助那些社交能力不足的男性學習如何與異性迅速建立關系。這期專題就從“PUA”一詞最初的語境出發,專訪深入相關社群的一線學者。
本篇為對話李瑩。
對許多中文讀者而言,“PUA”真正進入大眾視野可能始于2019年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例。北京大學學生牟林翰持續高頻精神凌辱女友“包麗”(化名)致其自殺身亡,最終因虐待罪被判三年二個月。2025年11月,該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選為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該案件揭示了親密關系內部的“PUA”可能產生的傷害與嚴重后果。我們專訪長期關注反家庭暴力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律師李瑩,從法律層面談談“PUA”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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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出自新京報·書評周刊5月22日專題《“愛”的陷阱 PUA背后的權力博弈》的B05版。
專題已推送文章鏈接:
采寫|新京報記者 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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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瑩,北京大學民商法學碩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主編有《〈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倡導與實踐》等著作,出版有國內首部關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辦案手記《走到春暖花開》等。
親密關系內部的“PUA”
新京報:你長期受理婚姻家事類案件,尤其關注反家庭暴力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相關議題。你怎么看《親密陷阱》一書所聚焦的“騙色產業”現象?
李瑩:這本書中所談到的“PUA”和國內的語境還是有些差異。“騙色產業”更加聚焦陌生人之間,他們如何通過“PUA”等話術迅速激起異性對自己的興趣,也就是他們說的“釣到一個陌生女性”,進而發生性關系。整個研究相對仍在“學院內”,并沒有找到真正的“PUA”的受害人。
另外,相較于國外“騙色產業”的發展,“PUA”在國內更多發生在已經建立的親密關系內部,如何在長期相處中讓對方服從并聽命于自己。這些年接手不少案子下來,我們也會發現,在親密關系內部,有些的確是“PUA”,一方通過語言達到對另一方精神層面的控制;但還有一個維度,也是最近幾年才出現的,就是我們也需要討論是不是也在將“PUA”“泛化”了。我們不否認對精神暴力的識別當然很重要,但如果把所有問題都籠統歸因為“我被‘PUA’”了,那我們的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可能也會越來越弱,其實這對女性群體也沒什么好處。
新京報:有“中國‘PUA’第一案”之稱的“牟林翰案”(北大“包麗”自殺案)宣判已過去近三年。從你接手的案子來看,與“PUA”相關的精神暴力類案件情況有哪些變化嗎?
李瑩:在“牟林翰案”中,并沒有顯現出他背后是否接受過某種組織化的培訓。如今回看,我們可以再討論的是,這里面其實并不完全是“PUA”的問題,甚至都到不了“‘PUA’話術”那么“高深莫測”的地步,他們的對話中還有很大部分圍繞女性的貞潔觀,這更多折射出的是傳統男權思維的束縛之深。
老實說,自“牟林翰案”以來,我們還沒有接手過類似的、如此極端的案例,幾乎全部都是語言層面的精神暴力。這可能也和兩個當事人所處的階段有關,他們當時都是學生,也不涉及經濟收入,而且只是情侶關系,所以明顯的身體暴力也還沒有,當然究竟是不是完全沒有我們也不清楚。但在更多案件中,很少只是涉及“PUA”,而是多種控制手段夾擊。
關于“精神暴力”,目前“反家暴法”中認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是經常性的恐嚇和謾罵。在司法實踐中,貶損和侮辱也可能被視為精神暴力。實際案件中,我們還接觸到一些非典型的精神控制行為,比如打著“愛”的旗號,“以愛為名”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讓ta不要去工作、不要去社交,或者是經濟的控制,“你那么笨,花錢也大手大腳,那我們家的錢就由我來管吧”。但這些究竟在法律實踐中能否被認定為“精神暴力”,到現在為止還是存在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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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2001)劇照。
新京報:不論是現實生活中真實發生的相關案件,還是相關影視題材引發的討論,公眾對于“PUA”受害者的共情和法律層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邏輯之間似乎存在一些割裂。對此你怎么看?
李瑩:關于“牟林翰案”的判決,我個人到現在仍然認為這是司法層面一次巨大的進步。作為法律人,我們和公眾看待這件事的角度可能是不一樣的。首先,以往的虐待罪只限于家庭成員之間——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很難在戀愛關系中得到認定。但當時法院審理認為他們見過雙方父母,有過同居,于是認為他們還是有“組建家庭的意愿”。第二,在沒有明顯的身體暴力情況下,只是精神控制而被認定構成犯罪,這個也是很大的突破。
公眾之所以認為量刑偏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包麗自殺了,但的確這并不是牟林翰直接致其死亡的。如果不是因為造成了包麗自殺的嚴重后果,僅僅是“PUA”,很難判刑。因為在法律層面,“罪與非罪”還是有嚴格的界限。所以從這兩個角度來看,這起案件的判決是相當具有突破意義的。這也是為什么這起案件會被最高法列為典型案例。
司法實踐關于“PUA”的
認定爭議
新京報:當“PUA”從一種情感話術過渡到可能涉及精神暴力的法律案件時,這之中的分界線大概在哪里?關系中其實也常常存在“權力”的爭奪,身處關系中的人該如何識別哪些是正常的沖突互動,哪些則可能涉及精神暴力?
李瑩:關于“PUA”,目前相應的司法解釋總體上還并不明確,主要是通過典型案例的判決來不斷完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暴力”的示范案例中,一個是前些年的“牟林翰案”,另外兩個是今年三月剛剛發布的,當事人的行為最終也是被認定為“精神暴力”。
其中一起案件中,法院拓寬了精神侵害類暴力的范圍,明確“語言暴力也是家暴”。案件當事人趙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張某經常酒后無故謾罵趙某。外出打麻將后,也經常因為輸錢心情不好,侮辱、詆毀趙某。審理法院認為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造成另一方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因而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王某和趙某也是夫妻關系。婚后,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趙某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懷疑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認為王某隱瞞了相關通話及微信聊天記錄,禁止王某以微信、電話聯系對方。比如,雙方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系。
最后,法院審理認為,這屬于“精神暴力”。理由是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雖然并未直接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與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壓制,使其喪失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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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倡導與實踐》
主編:李瑩 馮媛
版本: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20年5月
新京報:在家庭或親密關系內部,以“PUA”為代表的精神操控常常面臨庭審上的困難。根據你的觀察,這種困難在實際立案中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李瑩:因為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親密關系內部,有很強的隱秘性;另外它似乎也很難觸達某個“紅線”,也不像身體暴力那樣有明顯可識別的痕跡。如果通過“PUA”手段違背當事人意志發生性關系,那可能涉及強奸罪。“PUA”本身能否達到刑事責任的標準,在立法層面還是很難的。
所謂的“暴力”在法律層面看就是侮辱、謾罵、詆毀、威脅這類情況。說到底,法律在這方面更多還是只能起到一個“兜底”的作用,相應的還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變革。
這讓我想到最近我們也在申請一個項目,是針對兒童的AI素養教育。其中有一個理念很觸動我,它提到要從小培養兒童的批判性思維能力。我們的孩子從小被教育要“聽話”,在家聽父母話,在學校聽老師話,孩子其實很少有機會得到訓練,能對某一件事有真正地思考,也沒有機會形成自己對此的價值判斷,那么以后進入社會,這樣的孩子沒有辦法有效地保護自己,也沒有能力對一個行為做出相對正確的判斷。
新京報:如果在親密關系中遇到“PUA”,且受害人也對此有意識,那么她/他能夠在哪些方面尋求外界的幫助?
李瑩:說到底,精神暴力不像身體暴力,它更多是感受層面的,如果感受到自己受傷了,那就是受傷了。同樣一句話,不同人確實會有不同的感受,每個人的情緒性格、看待問題的角度和過往的經歷都會影響對一件事的感受。我想格外提的是,很多女孩要讓自己變得更強大,善于分析,并在必要的時候能夠用法律保護自己。
一段健康的親密關系,應該是地位的平等,是雙方尊重彼此的選擇,鼓勵彼此的成長與發展,關系中的雙方是相互滋養的,而不是一方不斷耗竭,另一方持續索取。即便關系中對方可能表現出的是相對較低的姿態,讓女孩們覺得自己是“公主”或“女王”,這也需要警惕,是不是“以愛之名”的“別有所求”。
本文為獨家原創文章。作者:申璐;編輯:西西;校對:翟永軍。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歡迎轉發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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