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僅是口號,更是行車的安全底線為切實維護冬季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商丘交警持續加大對酒駕、醉駕等重點交通違法的查處力度,營造“生命無價、酒后禁駕”氛圍下面將曝光5月份飲酒駕車以及醉駕典型案例希望廣大駕駛員朋友引以為戒。
5月份酒駕典型案例
1. 2026年5月21日,陳盼飲酒后駕駛豫N60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永城市東城區鐵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中原路交叉口時,與路側停放的電動二輪車碰撞,致車輛受損。民警到場后,陳盼拒不配合呼氣式酒精檢測。經鑒定,其血樣乙醇含量為194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2. 2026年5月3日,侯飲酒后駕駛豫NB***號小型轎車,沿永城市東城區芒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芒碭路大橋南處被查獲。經鑒定,血樣乙醇含量為187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3. 2026年5月6日,姚飲酒后駕駛皖FL***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永城市侯鄭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裴橋鎮張店村處被查獲。經鑒定,血樣乙醇含量為158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4. 2026年5月7日7時24分,孟某東酒后駕駛豫N93HXX號小型汽車,沿寧柘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寧陵縣超限站路段被查獲。經檢測,血樣乙醇含量為121.04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5. 2026年5月6日9時48分,邵某酒后駕駛豫NSW0XX號小型汽車,沿寧柘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被查獲。經檢測,血樣乙醇含量為119.22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作為機動車駕駛人
酒駕、醉駕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喝酒開車,抱有“不會被查”的僥幸心理;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嚴重的甚至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飲酒駕駛為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一次記12分,暫扣六個月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再次飲酒,吊銷駕駛證,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取駕駛證,處十五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
醉酒駕駛為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除上述處罰外,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曝光不是目的警醒才是初衷,商丘交警希望每位駕駛員都能放棄僥幸心理自覺遵守交規,平安出行,身體力行地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嚴查酒駕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
來源:商丘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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