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幾年前的勞動爭議案在網上引發了廣泛關注。這起案件的起因,竟是公司負責人說的一個“滾”字。
2020年,當事人小彭就職于上海一家化工企業期間,因工作安排與領導發生爭執,隨后他找到公司負責人反映情況。公司負責人一怒之下就說“你滾”。
沒過多久,公司以小彭離崗多日、連續曠工為由,解除和他的勞動合同。
隨后,小彭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仲裁機構不予支持。
小彭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二審法院最終為何選擇支持小彭的仲裁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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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彭因工作安排與領導發生爭執
二審中,這個“滾”字,是“滾出辦公室”還是“滾出公司”成為辯論焦點。
小彭方認為,這個“滾”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開場合對員工提出的,按照公司規定,讓他離開公司的意思明確,是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事實。
公司方表示,這個“滾”字是老板在法人代表辦公室說出的,不是公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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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紹案情
二審法院判定,雙方對老板口中“滾”的含義認知雖存在分歧,但事后員工家屬出面溝通,表達了復工意愿,公司卻未明確準許其返崗,辭退表意模糊不清。
因此,公司此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小彭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的訴求,依法應予以支持。
延伸閱讀:
一場跨越仲裁、一審、二審及再審的勞動糾紛,歷時兩年多塵埃落定。
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了任職八年多年的員工王先生,王先生遂提出89.8萬元索賠。歷經四級法律程序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前海人壽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賠償金、工資差額及績效工資共計84萬余元,該公司提出的反訴賠償被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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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人壽反訴被辭退員工要求賠214萬
財務總監助理突遭公司辭退索賠89萬
前海人壽反訴要求賠償214萬余元
王先生曾任職于深圳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人壽”),他說,公司于兩年前突然對他免職,之后又單方面辭退他。他維權兩年,即使贏了官司,但仍拿不到賠償。
王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反映,2014年11月,他入職前海人壽,歷任財務管理室經理、財務總監助理等職,2022年8月起兼任北京項目公司總經理,2022年11月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為66000元,包含基本工資52800元及績效工資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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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王先生的工卡
然而,職場軌跡在2023年發生急轉彎。據王先生介紹,2023年4月25日,前海人壽突然免了他的職務,“將我從原來50樓的辦公地點調整到40層的電話中心,也不給我安排工作,當時和我一同免職的有我的兩個上級”,同年6月30日,王先生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宣布當日和我解除勞動合同”。
王先生給記者出示了公司給他留存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張已泛黃的《通知書》上顯示,解聘王先生的理由只有一句話,“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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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給記者出示了公司給他留存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面對突如其來的辭退,王先生說他明確表示 “不認可不接受‘違反規章制度’,不接受辭退”,并在通知書上予以注明。他認為,自己在職期間恪盡職守,各項工作均按公司規定執行,公司的辭退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23年7月24日,王先生向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四項訴求:要求前海人壽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0052元、2023年5月10日至6月30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差額68000元、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績效工資79200元,以及北京出差報銷款51000元。
前海人壽以王先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提出反申請,要求其賠償虛假報銷及嚴重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14萬余元。
仲裁裁決:員工三項核心訴求獲支持
前海人壽認為,王先生存在違規報銷及違反考勤紀律的情況,相關報銷單存在問題,據此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4.3萬余元;該公司同時指出王先生嚴重失職,稱其擅自批準北京項目代付關聯方的物業費及電費等事宜,導致公司產生210.89萬元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該損失賠償。
王先生對該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認可。他說,相關款項支付均有合同依據,以及經過公司的正常審批流程,簽報經過法律合規部門、風險控制部及總裁室審批,且部分支付記錄發生在他兼任北京項目公司負責人之前,不存在失職行為。
仲裁委審理查明,前海人壽主張王先生違規的證據多為單方制作,缺乏王先生簽名確認;且部分證據形成于勞動關系解除后,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公司在未與王先生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降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績效工資作為月度薪酬組成部分,公司應按約定支付;駁回其北京出差報銷款訴求(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
2023年11月,仲裁委裁決前海人壽支付王先生賠償金、工資差額及績效工資共計847252元,同時駁回前海人壽公司的全部反申請請求。
法院三審:均認定前海人壽公司違法
前海人壽對該裁決不服,隨后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堅持認為無需支付相關費用,并要求王先生賠償經濟損失。
2024年8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前海人壽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王先生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公司關于薪隨崗變、績效工資可自主決定是否發放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維持仲裁核心結論,駁回前海人壽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前海人壽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前海人壽公司補充提交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書》,但王先生對該證據不認可。2025年6月,二審法院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明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結論,單方降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認定均無不當。
此后,前海人壽仍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5年12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前海人壽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再審情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至此,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及再審四級法律程序,均認定前海人壽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王先生支付賠償金、工資差額及績效工資共計847252元。
可讓王先生想不通的是,官司贏了一次又一次,前海人壽公司就是不賠償。他說,他感覺前海人壽這就是想拖時間,“他們上訴一次又一次,他們這是浪費司法資源”。他想問,接下來他該如何維權,才能拿到自己該有的賠償金。
律師觀點:
是否“惡意浪費司法資源”得看是否偽造證據
四級程序的裁判結論高度一致,確認前海人壽對王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那么,前海人壽對裁判結果不服時提起訴訟、上訴、申請再審,是不是為了實現惡意拖欠而采取的手段?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說,那需要看證據是否支持。
趙良善分析說,前海人壽起訴、上訴、申訴行為,均是法律明確賦予的程序性權利,這也是法院確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的審查,因此不能僅憑“多次啟動司法程序”就直接認定其構成“惡意拖延”。
但從客觀效果層面來看,前海人壽反復啟動司法程序的行為,確實產生了兩個負面后果:一是客觀上延長了王先生獲取賠償款的周期,導致王先生的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得到實現,增加了其維權成本;二是多次司法程序的啟動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包括審判人員精力、司法文書制作、庭審組織等,提高了司法系統的辦案成本。
趙良善說,若要認定前海人壽的行為構成“惡意浪費司法資源”,需有明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偽造證據、虛假訴訟、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而結合目前案件披露的信息來看,尚無證據證明前海人壽存在上述違法情形,因此暫無法認定其構成“惡意浪費司法資源”。
趙良善建議,王先生欲盡早拿到賠款,應盡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法查詢、凍結、劃撥前海人壽的銀行存款,查封、拍賣其財產,或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強制措施。若前海人壽有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可申請法院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于前海人壽的到期債權,可申請法院代位(或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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