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5萬元購入的寶馬X3,僅行駛4000多公里就接連出現輔助駕駛與功放故障,送修超30天仍未妥善解決,車主依據三包規定提出退車,卻被4S店告知需廠家認定,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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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26年1月9日,王女士與廣東某寶馬4S店簽訂了《購車意向書》,花費35萬余元購入一輛寶馬X3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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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車輛在高速行駛時突發輔助駕駛功能故障,存在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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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王女士將車輛送至該4S店檢修,過程中又發現汽車功放故障,維修文件顯示“車輛開音響時沒有中音和低音輸出”。此時車輛行駛里程僅4291公里,工作人員手寫處理意見稱“廠家技術部檢測可能為功放原因導致,建議先行更換后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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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維修配件缺貨需外地訂購、編程測試匹配失敗等原因,車輛維修一拖再拖。5月11日,工作人員在售后群告知車輛已修好,王女士要求提供電子版《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遭拒,遂拒絕提車并提出退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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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回復需廠家認定,致歉售后不足
5月15日,有記者陪同王女士前往涉事4S店協商。店內工作人員表示,已將客戶資料及溝通記錄提交寶馬廠家,最終是否符合退車條件需廠家認定,若廠家認定符合條件則辦理退車退款,不符則建議王女士通過法律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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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工作人員就售后服務不到位的問題向王女士致歉。另有工作人員透露,王女士已通過廣州12345反映訴求,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已介入問詢,督促雙方協商解決糾紛。
那么問題來了,新車行駛4000公里出現雙故障,維修超30天且無法提供維修合格證,車主依據三包規定主張退車,是否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
律馳駕道觀點
35萬寶馬X3趴窩不退車,三包規定何以“失靈”?
花35萬元購入新車,行駛僅4000余公里便接連遭遇輔助駕駛功能故障與功放故障,送修超30天仍未妥善解決——這起事件的核心爭議在于,車主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主張退車,是否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4S店提出的“需廠家認定”是否為合法有效的抗辯理由?以下圍繞本案最具爭議的三個焦點展開分析。
焦點一:維修時間累計超30天,退車條件是否已經觸發?
本案中,王女士的車輛于4月9日送修,至5月11日工作人員方告知“已修好”,修理期間在30日以上。《汽車三包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可選擇更換或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退貨。因質量問題導致的累計修理天數超過30日,即觸發退車條件,這體現了法律對維修時間過長導致車輛長期無法正常使用的規制意圖,因此,就王女士的維修時間而言,已符合法定的退車條件,車主的主張具有法律依據。
焦點二:拒絕提供維修合格證,是否構成退車的輔助性法律依據?
王女士拒絕提車的另一重要理由,是4S店未能提供電子版《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合格證,未簽發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維修完成后提供合格證是維修方的法定義務。維修合格證是證明車輛故障修復合格、可安全上路的重要憑證,4S 店無故拒絕提供,既不符合行業管理規范,也無法證明車輛故障已真正修復,車主拒不提車,繼續推進維權具備合理理由。
焦點三:退車“需廠家認定”,4S店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汽車三包規定》第三條的表述清晰而有力: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這一條款明確,經營者“先向消費者承擔、再向生產者追償”的順序路徑,銷售者是法定的第一責任人,不得以廠家認定流程為由拒絕履行三包義務。同時,《汽車三包規定》第四條,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因此,即使4S店與廠家之間存在某種約定(如三包補償分攤協議),該約定僅在經營者內部發生效力,對消費者不產生約束力。這一抗辯理由不具合法性,消費者無須等待“廠家認定”即可依法主張權利。
綜上,本案車主的退車訴求符合汽車三包法定標準,4S店轉嫁退車認定責任、拒絕出具維修合格證是造成維權難的主要原因。買車是大件消費,沒有哪位車主愿意平地起波瀾,王女士的退車訴求,于法有據,于理合情。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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