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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祖父留有一處老宅
父母離世十余載的他
常年在廣州務工
隨著年歲漸長
李先生期盼未來能葉落歸根
然而
家中長輩李大姑偶然發現
自家祖宅竟悄悄換了主人
正有工人被召集來推倒重建
離家二十余載,祖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換了主人,本該屬于自己的繼承權,被一紙調解書抹去。在廣東務工的李先生怎么也想不通,祖輩留下的念想,為何會悄無聲息地易主?兩個姑姑“自愿放棄繼承”的背后,藏著怎樣不為人知的隱情?
一紙蹊蹺的調解書
李先生的祖父在福建寧化留有一處老宅。對李先生而言,這處老宅不僅僅是一處房產,也是一份念想與歸宿。李先生的父母離世十余載,自己又常年在廣州務工,他期盼著年歲漸長,未來有一天能葉落歸根,回故鄉安度晚年。可這份期盼,在2023年被徹底擊碎。
彼時,家中長輩李大姑偶然發現,自家祖宅竟悄悄換了主人——同母異父的妹妹王女士手握新辦房產證,正召集工人,將老宅推倒重建。面對李大姑的質問,王女士態度強硬、避而不談。察覺異樣的李大姑制止工人進一步施工,并第一時間將消息告知遠在外地的李先生。
李先生趕回老家前往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得到的結果讓他如遭雷擊:王女士憑借法院民事調解書,順利繼承了老宅。調解書載明,李大姑、李二姑自愿放棄繼承權,房產由王女士一人繼承。
據了解,李先生祖父母生育了李先生父親、李大姑、李二姑。祖父過世后,李先生的祖母與王某某再婚,后生育了王女士。
“這房子有我父親的一份,雖然我父親已經去世了,但我父親和我從沒放棄過繼承權,怎么房子就全成別人的了?”
李先生當即找姑姑們對質。李大姑、李二姑文化程度不高,根本不懂繼承、調解的含義,只記得曾去過法院,簡單表示過不主張房產權利;而王女士則始終避而不見、拒絕溝通。
身處異地、又恰逢疫情出行受限,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再審屢屢碰壁,維權之路舉步維艱。2025年,他到寧化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兩份彼此矛盾的證明
“這里面一定有問題!她肯定做了手腳!”面對李先生的懷疑,辦案檢察官張曉華梳理案件脈絡,敏銳捕捉到一處關鍵疑點:這份調解書中,通篇未提及李先生的父親,更未提及李先生本人。
法定繼承人無故隱身,背后是否有當事人刻意隱瞞?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騙取法律文書的虛假訴訟?
帶著疑問,張曉華第一時間向院領導匯報,啟動監督程序,調取法院審理該案的全部卷宗。
經查,原審卷宗內有兩份證明材料:一份是房產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寫明王女士為家中獨女,無其他兄弟姐妹;另一份是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明確李先生祖母與王女士、李大姑、李二姑為母女關系。兩份證明相互矛盾,且均未提及李先生父親一脈的存在。
一波三折的查證過程
查清親屬關系,是破解該案的關鍵。檢察官首先走訪房產所在地村委會,工作人員證實,證明上所蓋公章“是真的”,但出具證明的人是誰已無法查清。因李先生祖父母的家庭為再婚重組家庭,戶籍幾經變遷,村委會對完整親屬關系并不清楚,村委會現存的房產登記信息中,也未留存李先生及其父親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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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到公安機關查詢戶籍信息。
檢察官又趕往公安機關戶籍窗口。經民警回憶,王女士當初開具親屬證明時,并未說明具體用途,僅要求證明自己、大姐、二姐與李先生祖母的母女關系。經現場查詢,房產所在地址僅能查到李先生祖父母和三個姑姑的戶籍信息;單獨查詢李先生父親戶籍信息,發現李先生父親及其一家人戶籍登記在一個陌生地址,無法證明與李先生祖父母的關聯關系。檢察官詢問各方當事人得知,李先生常年在外務工,戶籍在幾十年前已遷移至工作地,已經忘記了早年戶籍舊址;李大姑、李二姑年事已高,記憶模糊。
為找到事實真相,檢察官與戶籍民警一起查閱原始戶籍檔案,在海量紙質檔案中,終于找到李先生父親的原始戶籍記錄:其早年確實與祖父母一同登記在老宅地址,后因家庭變故遷出;同時還查明,李先生母親過世后,其父親再婚后又育有一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失而復得的繼承權
檢察官核查確認,李先生父親對案涉老宅享有法定繼承權,李先生父親過世后,李先生在其父親繼承份額內依法享有繼承權。王女士利用李大姑、李二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故意隱瞞李先生及其同父異母妹妹的繼承人身份,騙取法院調解書,侵占他人合法繼承財產,可以認定為以虛假訴訟的方式騙取法律文書。
2025年6月,寧化縣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并將村委會出具虛假證明、王女士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置。
同年11月,法院裁定再審該案。今年3月,各方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法庭上,李大姑、李二姑及李先生同父異母的妹妹均自愿放棄繼承權。各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確定案涉老宅由李先生與王女士共同所有。目前,二人已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由于原有老宅已被推倒,二人擬共同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
“檢察官,房產證上終于有我的名字了,謝謝你們幫我守住了祖宅!”近日,李先生拿到了嶄新的不動產權證書。
民法典·法條鏈接
第1126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吳曉嵐 鄒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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