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據《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商務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和國家藥監局決定對《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進行調整,新增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等3個品種至附件1第一部分。
現將調整后的《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予以公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向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學品的,向緬甸、老撾、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學品的,應按照《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申請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出口無需申請許可。
附件:
1.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pdf
2.特定國家(地區)目錄.pdf
商務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監局
2026年5月22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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