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2026)蘇 0681 刑初 133 號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何某駕駛重型貨車與騎行老人發生碰擦,被害人后續因交通事故多發傷繼發感染、多臟器衰竭死亡,交警認定何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本案極具典型性,為廣大車主敲響法律警鐘。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直接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準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很多車主誤以為買了交強險和百萬商業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是重大法律誤區。保險只能賠付民事損失,無法免除刑事追責;即便傷者不是當場死亡,只要司法鑒定認定交通事故是死亡主要誘因,依然要被定罪判刑。
本案得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鍵有三大法定從寬情節:一是自首,被告人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肇事經過,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二是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適用從寬制度;三是賠償取得諒解,被告人額外補償被害人家屬 5 萬元,獲得書面諒解,成為法院酌情從輕、適用緩刑的重要理由。
同時本案也體現 “先刑后民” 司法原則,涉案保險公司雖已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賠償,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并不影響刑事案件獨立審理判決。
律師提醒廣大駕駛人:行車務必規范操作、仔細觀察路況,嚴守交通規則。一旦發生事故,切勿駕車駛離現場,更不能肇事逃逸,應立即停車、搶救傷員、報警并保護現場。案發后主動配合調查、真誠悔罪、積極協商補償并爭取家屬諒解,是爭取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輕判及緩刑的關鍵。敬畏交規、文明駕駛,才是規避交通肇事刑事風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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