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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余超
2026年4月10日,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很多輿論的目光聚焦于第十一條“預期收益型受賄”,但是,真正讓法律界擔憂的是第23條關于追贓追繳的全面擴張。該條第3款規定“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贓款贓物由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繳”。
上述規定應該是主要針對約定型受賄。約定型受賄尚未交付財物該如何定性?司法實踐中頗具爭議。陳興良教授在最高檢《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3期發表《約定型受賄的刑法教義學分析》一文,認為應當認定為受賄罪預備。車浩教授在《中國法律評論》2025年第5期文章《約定受賄的犯罪形態基于“三個效果相統一”司法理念》中,也認為宜認定為受賄罪預備。
約定型受賄的定性不是本次討論的重點,退贓才是。我二審介入辯護的徐州市原常務副市長張彤受賄案中,最大一筆受賄就是口頭約定型受賄,該案行賄人梅某口頭行賄未遂,最終由國資退贓全部3600余萬。
2016年江都區政府成立揚州遠方產業扶持基金(下稱揚州遠方)。2019年揚州遠方基金增資,江都國資出資20.97億,是有限合伙人(LP),天津遠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津遠方)出資300萬元,是普通合伙人(GP)。梅某是天津遠方的實控人,也是委派至揚州遠方負責管理基金的代表。
揚州遠方在增資時專門預留了4個億資金用于投資域外LUCID項目,后來,該4個億專項投資款被揚州遠方挪用投資至其它當地企業。為了LUCID項目順利進行,揚州遠方向地方政府提出再增資4個億,江都區專門召開常委會討論增資計劃,常委們均不同意再增資,他們認為當初在增資時已經給揚州遠方轉過4億元專項投資款,再增資沒有道理。于是,揚州遠方只得另向江都當地國企龍川控股借款4億元用于海外LUCID項目投資。
根據合伙協議,如果揚州遠方的LUCID項目投資成功,天津遠方作為GP可以分得20%的超額收益(Carry)。
4個億投資至域外LUCID項目后,梅某曾三次對時任江都區委書記的張彤表示:將來天津遠方分得的LUCID項目超額收益與其對半分。第一次提出時,張彤沒接話。第二次提出時,張彤笑了笑。第三次提出時,張彤說:先放你那里吧。此時,揚州遠方的LUCID項目股票仍在揚州遠方賬戶上,尚未出售,項目也未進行清算。
對于這三次口頭約定,張彤堅決否認,說那是同時留置自己和梅某背靠背對口型的結果。
梅某于2022年6月13日就被刑事拘留,緊接著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留置,遭遇“混合三打”。梅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手書指令給負責管理揚州遠方LUCID股票的工作人員,讓其拋售揚州遠方持有的海外LUCID股票。
LUCID股票拋售后,揚州遠方歸還了龍川控股4億元借款本金和每年8%的利息后,還剩3.6億余元。梅某指令將揚州遠方賬戶上3.6億元的10%共計3600余萬元匯至辦案機關的賬戶用于退贓。
梅某可能認為剩下的3.6億都是超額收益,根據當初的合伙協議,天津遠方作為GP應該分得其中20%,再按照其與張彤之間的口頭約定,自己將20%中的一半用于行賄張彤,行賄金額是3.6億的10%,剛好是3600萬。
張彤對此很不以為然。其認為LUCID項目是政府主導的海外投資項目,政府的4億專項投資款被揚州遠方挪用后,只得再向龍川控股借款4億。LUCID項目盈利后,揚州遠方除了要歸還龍川控股的4億元借款外,還要歸還政府4億元專項投資款。截至目前,區政府出資的4億元LUCID項目專項投資款被挪用尚未收回,在這種情況下,梅某要代表天津遠方分走20%的超額收益,區政府會同意嗎?哪個政府領導敢簽字?真金白銀的利潤梅某拿走,不確定的債權留給地方政府,萬一被挪用的4個億不能追回,江都政府豈不是連本金都不能收回!
張彤認為,揚州遠方是國資出資比例占99.8%以上的國有基金,梅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在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下指令來處置揚州遠方名下的國有資產,如果沒有公權力的介入,是不可能實現的。如果梅某認為自己個人曾經向張彤行賄,其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個人資產退贓啊。
張彤說,為了“制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口頭約定型受賄,不惜利用公權力搶劫國有資產,不惜利用國有資金為個人購買政績,其根源在于扭曲的政績觀。
“個人行賄、國資退贓”的故事是荒誕的,但是,卻是真實發生的案例。在給二審法官的補充意見中,辯護律師已經不想再重復案件事實和證據了,只強調了一點:對歷史負責,對這個時代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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