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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男友發生爭執,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一女子梁某將便攜式燒烤爐從二樓陽臺扔下,砸中樓下停放的汽車。事后,梁某被追究刑責。
5月15日,順德區檢察院對外公布這起高空拋物案:近日,梁某一審被判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據順德區檢察院介紹,2025年2月14日晚上,在某住宅區內,方某為女友梁某精心準備了陽臺燒烤,但二人卻因言語發生爭執。在酒精與憤怒的雙重驅使下,情緒失控的梁某一把抓起身邊仍在燃燒的便攜式燒烤爐,從二樓陽臺扔向樓下。
帶火的燒烤爐,重重砸在了樓下停放的小車引擎蓋上,繼而滾落地面,車輛的烤漆和部分塑料部件也被跌落的炭火灼壞。拋下燒烤爐后,梁某離開,方某立刻從陽臺探頭張望,發現樓下無行人經過。隨后,方某下樓,匆忙將已變形的烤爐殘骸撿走丟棄。
約半小時后,方某再次返回,用抹布和水清理車身上的炭灰后悄然離去,未留下任何聯系方式。其間,方某曾發信息給梁某說明相關情況,梁某并未理會。
次日早上,涉事車主洪先生看到自己愛車的慘狀,既震驚又憤怒,后通過附近商鋪的監控了解到事發經過,遂報警。公安機關很快鎖定了住在二樓的方某,繼而查出實際施行者梁某。到案后,梁某承認了自己高空拋物的行為,并表示愿意賠償車主損失。
2026年3月20日,公安機關以梁某涉嫌高空拋物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順德區檢察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梁某從居民樓二樓陽臺將燒烤爐往外拋擲,符合“高空”要素。燒烤爐是重金屬物品,具有一定重量和殺傷力,從樓上拋下足以威脅樓下公共通行道路及停車區域內不特定人員等安全,已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所幸事發深夜,未實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對大多數人的生命財產造成更嚴重的威脅,否則可能觸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一重罪。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6年4月23日,一審法院判決梁某高空拋物罪成立,因其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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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
不是一種僅關乎道德的行為
而是違法犯罪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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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江蘇警方編輯部 江蘇城市頻道
編輯丨裔倩雯 劉子玥
審核丨張可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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