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我的敗家婆娘王XX有近40萬元合伙投資款轉到路益公司對公賬戶之后,被于XX直接從柜員機取走侵占。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于XX開始不承認取出合伙投資款,因為經不起質疑,庭后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然而,一審法官不但不要求于XX提交證據,判決書卻違背事實認定“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判王XX敗訴,我只得申請打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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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一審庭后不得不承認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
如果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在接收到判決書之后15天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申請二審,否則一審判決就生效。很多人都以為,二審是按一審的流程重新審一次,其實并非如此。簡單地說,二審只是揪一審的錯漏,而不是審判從來來一次。二審翻案很難,一般翻案率小于10%。二審翻案率很低的原因一是大部分判決書都不會有很明顯的錯誤,這個可以了解。另一個原因則是最讓當事人頭疼的,即使判決有明顯的錯誤,法院為了降低改判率,維護威信,往往會死死把錯誤捂住,不肯糾正。正是法院這種不可言傳的原因,讓我吃盡苦頭。
二審也要寫訴訟狀,但不再叫起訴狀而是叫上訴狀。上訴狀需要指出一審存在錯誤主要是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像(2025)民初12316號案,于XX雖然開始不承認提取現金,但是因為經不住質疑,庭后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卻謊稱用于合伙,判決書卻說“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顯然是認定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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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違背事實的一審判決書
我寫了上訴狀,提交三亞中院,立案,交了訴訟費之后,就分配案號(2025)瓊02民終2463號。因為我國的訴訟制度是二審終審制的,二審案號都帶個終字。
我的上訴狀指出一審存在的錯誤主要是定事實錯誤,然而,只是指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還不行,如果二審認為一審確實認定事實錯誤,改正過來,但是采信于XX的庭后答復,認為于XX取出這些資金用于合伙,這官司還是打不贏。
不過,陳長奮大律師在一審時先否認于XX取款,謊稱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因為經不起質疑,庭后于XX才承認提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二審我可以要求于XX為主張取出資金用于合伙提供證據。除此之外,我還可以直接證明于XX的庭后答復還是撒謊,但是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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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于XX否認取款謊稱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
雖然要證明于XX的庭后答復還是撒謊難度很大,但是在起訴于XX之前,王XX曾經以侵占合伙資金為由,向公安報過警。警方傳于XX詢問過一次,就答復王XX說“于XX說這些錢是他和你一起取的,這是經濟糾紛,”不予立案。
我仔細研究,覺得還是可以證明于XX的庭后答復是假的。于XX說這些錢是和王XX一起去,只要證明他在三亞取款時,王XX不在三亞就行了。恰好我國對進出海南島是實名登記的,比較容易證明。
于是,二審時我申請調取于XX在公安的筆錄,并且要求法院責令于XX提供路益公司有時間戳的明細。陳長奮在一審時否認我提交復印件的真實性,現在終于搬起石頭砸到自己的腳了。你認為我提供的流水是假的嗎?那就叫你的當事人提供真的流水過來。
有了這些硬核的準備,我認為二審一定會問到陳長奮大律師啞口無言甚至承認于XX私吞合伙資金的。然而,后來我才發現,自己過于樂觀,高估陳大律師這樣的法律專業人員的底線了。
土鱉抗鐵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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