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
汪涵深夜發聲明,就掛名《監獄來的媽媽》出品人致歉,稱未參與投資、未對項目盡調,已與片方解除關聯并永久刪除署名。很多人疑惑:一紙聲明就能徹底甩鍋嗎?今天講清掛名出品人的法律風險。
法律諺語:署名即擔責,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公眾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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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解除函不溯及既往,掛名不能完全免責。
片方出具的確認函僅能約束雙方內部關系,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與監管部門。在聲明發布前,汪涵作為出品人已被廣泛對外宣傳,若影片此前因違法違規產生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相關權利人仍有權向公示的出品人主張權利。
二、出品人負有法定審核義務,“未盡職調查”本身就是過錯。
根據《電影產業促進法》,出品人對影片內容合規、制作流程合法性負有首要審核責任。尤其是真實事件改編的影片,需核實司法事實、確保不侵害他人權益。汪涵自認“未充分盡職調查”,本身就未盡到出品人的法定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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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星掛名透支公眾信任,絕非無本萬利的人情買賣。
明星掛名出品本質是用個人公信力為項目背書。一旦項目觸碰法律與倫理底線,不僅要承擔潛在法律責任,更會嚴重損害個人商業信譽與公眾形象。此次事件也給全行業敲響警鐘:出品人不是虛名,而是沉甸甸的法律責任。
最后周兆成想說:影視行業的“人情掛名”亂象該整治了。明星切勿為了情面或利益隨意背書,只有守住法律底線和職業操守,才能真正贏得公眾的長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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