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證言竟是“羅生門”?當事人直呼:從沒人讓我改,哪來的“拒不改正”!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知名打假人孫陽兵再掀維權風暴。因對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一份 《不予立案通知書》強烈不滿,他已于5月8日正式提起復議,劍指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一樁刑事案件中多名證人的“偽證”嫌疑。
事情要追溯到一份肥西縣法院的(2023)皖0123刑初505號《刑事判決書》。據孫陽兵反映,該判決書第5頁白紙黑字寫著:證人儲鈴某、衛潔某、宣六某、杜某等人指證他“因不滿裁判,為發泄情緒,故意通過上訴狀對辦案法官進行辱罵……并不愿改正”;第3頁更是認定其“雖經法院工作人員要求改正,拒不改正”。但他一口咬定:“根本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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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123刑初505號《刑事判決書》第5頁截圖
孫陽兵堅稱,截至判決作出之日,自己記憶中從未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口頭、書面或電話)要求他修改上訴狀內容,更不存在所謂“拒不改正”或“不愿改正”的行為。在他看來,這段證言純屬虛構,直接關系到其行為究竟是“尋釁滋事”還是另有隱情。
為此,孫陽兵于4月初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報案,請求警方調取關鍵證據——究竟證人是何時、通過何種方式要求他“改正”的?他認為,只要查清這一核心事實,偽證罪是否成立便一目了然。
然而,4月30日,蜀山分局一紙《不予立案通知書》(文號:合蜀公(刑)不立字〔2026〕50027號)讓他涼了半截。理由:“沒有犯罪事實”。
孫陽兵當即表示不服。5月8日,他依法向該分局提出兩項復議請求:撤銷該份“不予立案”通知;對其報稱的“偽證案”立案偵查。
法律人士怎么看?有律師指出,公安機關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不立案,前提必須是經過充分核查。而本案中,證人證言真偽直接取決于“法院工作人員是否曾要求改正”這一關鍵情節。若公安機關既未向法院調取證據核實,也未對證人證言進行實質性審查,便草率決定,涉嫌程序違法、事實不清,不僅侵犯了報案人的合法權益,還可能縱容了潛在的偽證行為。
據網絡搜索發現,就在今年3月底,一篇題為《知名打假人孫陽兵涉“罪名變臉”案:十年維權遭刑責,堅稱無罪執著申訴》的文章已引發熱議。此次復議事件,無疑是這場維權拉鋸戰的最新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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