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多賣”騙局致41家企業損失68億元
檢察機關精準指控犯罪,助力全流程追贓挽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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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現場核實財產扣押情況。
5月19日,最高檢發布“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大宗貿易領域的重大合同詐騙案中,陳某、孫某等人通過“一貨多賣”方式,給41家企業造成實際損失68億余元。
這起橫跨五年、精心策劃的合同詐騙案是怎樣發生的?檢察官如何準確、嚴格區分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界限?被害企業的巨額損失能夠挽回嗎?
“一貨多賣”的鋁錠騙局
2022年初,長三角地區貴金屬交易圈子里的人私底下悄悄流傳:陳某在浙江省寧波港某倉儲公司的“鋁錠”可能出了問題。同年5月,有貨主單位前往該倉儲公司,試圖提取此前從陳某那里交易獲取的鋁錠,卻被告知無法提取,遂選擇報警。
陳某在貴金屬大宗貿易領域,是個頗有名氣的生意人。2011年4月起,陳某就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貿易公司,開展鋁錠現貨貿易。起初,生意進展順利,陳某還在2017年挖來了在業內頗有名氣的孫某擔任其公司總經理,擴大鋁錠期貨與現貨貿易規模。
然而,正如業內人士常說“做期貨玩的就是心跳”,風險不知道什么時候就會來臨。因為對市場行情的誤判,陳某公司開始出現經營困難。
為了彌補虧損,2018年11月起,陳某伙同孫某在明知實控公司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還注冊并實控5家貿易公司及收購2家倉儲公司,安排趙某擔任其實控的寧波港某倉儲公司負責人,并與外地倉儲公司負責人(另案處理)合謀,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大規模實施“一貨多賣”。
此后數年間,陳某、孫某以支付約15%保證金等為誘餌,以寧波港某倉儲公司等倉庫存儲的鋁錠為標的,通過趙某、董某某、嚴某某、張某等人出具虛假提貨單、入庫單等單證,騙取客戶貨款,用于彌補虧損、期貨投機及個人高消費等事項。然而,陳某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不僅沒有及時止損,還讓虧損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截至2022年5月案發,陳某、孫某等人通過“一貨多賣”方式,給包括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等在內的41家單位造成實際損失68億余元。
“一貨多賣”的鋁錠騙局為何能在四年多的時間里順利施行并且瞞天過海呢?
辦案檢察官、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副主任單銘君告訴記者,一方面,陳某善于將自己包裝為“成功人士”,出入高檔場所、開豪車住別墅,利用自己的過去經歷取信于客戶;另一方面,陳某和孫某熟悉大宗貨物交易尤其是期貨交易規則,采用偽造單據、鎖定合同、錯開被害企業盤庫時間等手段,實現瞞天過海。
2023年7月,公安機關以陳某、孫某等6人涉嫌合同詐騙罪向寧波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精準定性,平等保護
“68億元這樣巨大的涉案金額,小眾的貴金屬期貨交易,在我們以往的辦案經歷里也是罕見的。”該案二審承辦檢察官、浙江省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副主任付杰說。
記者發現,該案從時間跨度上看,陳某從正常經營演變為非法經營;從法律關系上看,“一貨多賣”行為同時涉嫌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檢察機關如何嚴格區分二者界限?
證據是辦理案件的基礎,是定罪量刑的第一步。案發后,寧波市檢察院與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迅速啟動一體化辦案機制,受邀介入引導偵查后,圍繞交易模式、案件定性、資金流向等關鍵問題,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涉案公司財務賬冊、合同、提單等客觀證據,恢復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查明交易模式,為案件準確定性夯實證據基礎。
為精準指控犯罪,寧波市、區兩級檢察機關做到“抓關鍵、解難題”。例如,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正常市場經營中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關鍵,也是此類案件辦理的難點。檢察機關在全程跟進財務審計、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查明,陳某從2018年11月收購倉儲公司開始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彼時至案發,陳某的實控公司負債從4900余萬元不斷擴大至22億余元,客觀上已不具備向被害企業交付鋁錠的履行能力,依法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5年2月至4月,一審法院對陳某以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某以合同詐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萬元;對趙某、董某某、嚴某某、張某、汪某依法作出相應判決。陳某、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8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流程追贓挽損
案件已經發生,如何最大程度挽回經濟損失?浙江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始終注重全流程追贓挽損。
為防止涉案財產被非法轉移,檢察機關圍繞涉案企業大額資金流向、隱名資產、期貨賬戶等重點領域,積極開展對財產線索的“穿透式”排查。從一組組數據上,可以想象排查的繁雜與艱難程度。
寧波市、區兩級檢察院受邀依法介入后,協同偵查機關立即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引導偵查機關清查各類資金賬戶、銀行賬號5200余個,查扣房產90套、車輛12輛,凍結3家對外投資公司股權,為后續追贓挽損奠定基礎。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全面審查涉案財產證據,明確188項涉案財產權屬;同步深挖細查涉案財產線索,新增查扣涉案房產3套、車庫2個。
在二審階段,承辦人通過電話溝通或當面接待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等被害單位代表,傾聽其挽回損失的合理訴求,并建議法院合理確定返還方案,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
最終,檢察機關協同偵查機關查明涉案企業應收貨款及債權共計18億余元,查扣、凍結資金及財產價值8億余元。據悉,追贓挽損工作還在繼續進行中。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在發布該典型案例、點評要旨時指出:“檢察機關辦理大宗貿易領域‘一貨多賣’類案件時,應充分發揮一體履職優勢,強化引導偵查與證據審查,及時收集、固定關鍵證據,嚴格區分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界限。依法追訴漏罪漏犯,同步推進全流程追贓挽損,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服務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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