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良民百姓,可能一輩子都不打官司,打官司卻影響一輩子。因此,盡管平時不打官司,也應該對打官司有了解,才能做到未雨綢繆,有備無患。我因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王XX,因病成醫,對打官司略有了解,寫出來和大家進行分享。
打官司要先寫起訴狀,也就是過去說的狀紙。起訴狀有一定的格式,要說清楚告對方什么,依據何在。比如我這次幫王XX打官司,就是她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發現她轉到路益公司的合伙資金中,有近40元被直接從柜員機取走。我以于XX侵占合伙資金為由,起訴要求返還。因為有了AI,案情簡單的訴訟狀完全可以不請律師而是讓AI寫,但是AI有時候會犯渾(其實律師也一樣會犯渾),當事人絕對不能做甩手掌管,要手工核對一下相關法律條文。
寫好起訴狀之后,和證明材料等資料一起要交給法院立案庭。現在由于電子信息化,可以從“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上提交電子版。法院立案之后,交了訴訟費,就安排開庭。
在開庭之前,法院會把原告的起訴狀給一份被告,被告原則要寫一份為自己辯護的答辯狀,開庭之后提交法院,法院則把答辯狀轉交給原告。然而,現實中很多被告都是直到開庭,才把答辯狀交出來搞突擊的。因此,原告開庭之前沒如果沒收到被告的答辯狀,最好問一下法院,就算索取不到,起碼也可以證明對方故意延遲提交答辯狀。
第一次開庭叫一審或者初審,法院會給一個帶有“民初”二字的案號。一審普通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重大復雜案件分別由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比如我這次打的官司,是三亞城郊法院負責的,分配的案號是(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
開庭之后,法官宣布開庭法庭紀律,核對出庭人員身份。有時候,對方當事人不一定出庭的,而是代理人出庭。如果對方沒有出庭,也沒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審判還是照常進行,對方就缺席受審。像我這案子,于XX就沒有出庭,全權委托知名律師陳長奮和他的助手陳瑩進行代理。
庭審正式開始,首先讓原告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陳述,一般簡單陳述就行,然后讓被告對答辯狀的內容進行簡單陳述。
接下來,就到質證環節。所謂質證,就訴訟或仲裁活動中,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說明、質辯的法定程序。
對我這案子,我拿出的證據是過去王XX從路益公司拿到的對賬單復印件,上面有有大量現金取款記錄,用以證明于XX從對公賬戶取出大量現金。在這里累贅幾句,這個現金取款記錄在流水中標志不明顯的,就算金融從業人士,也不一定看出這是那些是現金取款記錄。因此于XX當初取現金才有恃無恐。甚至在開庭時,陳長奮還敢一口咬定那些交易不是取現金交易,而是“沒有顯示對象的支出”,我可是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明白那些交易是從柜員機取現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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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顯示交易對象的支出”是從柜員機取現金
在質證過程中,陳大律師以我拿出的對賬單不是原件而是復印件為由,否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按規定,證據有原件的應該提供原件的。不過陳大律師以我提供的證據不是原件為由否認真實性,卻是自作聰明。因為路益公司是于XX控制的,對賬單原件當然也只能他提供。我提供不了原件,可以讓法官責令于XX提供,陳大律師欺負我是法律門外漢,才搞這小動作。不過法官也不想給自己找事,雖然陳大律師否認我提交證據的真實性,還進行下一步程序辯論。
除非證據十分明顯黑白分明的案件,否則辯論對訴訟的勝負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像我這案子,陳大律師就一口否認于XX取出現金,聲稱于XX不知道涉案資金的下落,我必須駁倒他法官才能確認是于XX取走現金。為了讓自己撒謊看起來有理有據,陳大律師故意撒謊說在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公司對公銀行卡給了王XX。在我介入這個案子之前,陳大律師就代理過于XX和王XX的系列經濟糾紛。我是查看之前的筆錄,才確認陳大律師是故意撒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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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謊稱于XX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
陳大律師這樣故意撒謊是釜底抽薪,如果于XX沒有銀行卡當然取不了錢,就徹底洗白了于XX侵占合伙資金。陳大律師這一招確實很毒,法官沒有上帝視角,不可能知道發生取款時銀行卡在誰手上。陳大律師這樣撒謊,就可以死無對證了。
不過,老天爺看不慣這些為非作歹之人,陳大律師以為天衣無縫的謊言卻有一個破綻。在取款期間,于XX曾經持卡到成都取款。因為我國坐飛機火車都實名的,那段時間于XX到成都是可查的。只是那次他取的是自有資金,我在起訴狀中故意不說,就是看他庭上表演,結果引蛇出洞真的成功。我拿出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的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他手上,陳大律師就啞口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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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流水
陳大律師雖然繼續進行辯護,說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錢就不再是王XX個人的,而是合伙資金,非清算不能返還等一套歪理。辯論完畢,就是雙方總結陳述。其實總結陳述很重要,應該強調自己訴求的合理性,再次指出對方的錯漏。不過我初次參加庭審,沒有經驗,沒有利用好總結陳述。
之后就是休庭,雙方和書記員核實筆錄了。陳知道不能再說于XX不承認取款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了。在核實筆錄的時候,他把于XX否認取款修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
核實筆錄僅限于改錯補漏,也就是書記員記錯的可以改,記漏的可以補上,陳大律師這種把于XX否認取款的筆錄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是違反在法庭上禁止反言的原則的。陳大律師敢這樣違規,是賭我不懂法律。然而他不知道我雖然當時不懂,還可以在庭后學的。在法庭上故意撒謊叫做虛假陳述,如果被揭穿之后,法庭可以進行罰款、拘留等處罰的。我在庭上就覺得陳大律師的行為很不對勁,庭后查到相關法官,就向法庭舉報于XX和陳大律師違規。
在這期間,于XX迫于證據壓力,庭后書面承認取出現金,聲稱用于合伙而不是個人侵占,卻拿不出任何證據。我則提供證據進行反駁。
這時候,我認為這官司十拿九穩了,就算法官不立即判于XX輸,起碼也要他講清楚為什么在庭上否認取款庭后才承認的理由,并且要他拿出取出現金用于合伙的證據來。
然而,沒想到判決書很快就出來,竟然是判王XX輸,認定事實竟然是“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只是謊稱用于合伙,法官卻幫已經庭審露餡的于XX圓謊。要不然,這案子怎么稱之為奇案呢?
沒辦法,只得申請打二審。打二審的經過在本文下一節中再細說。
土鱉抗鐵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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