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叉車幾個月后,購買人在使用裝貨時發生溜車,司機不幸被擠身亡,家屬將生產銷售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質量不合格,法院一審判決廠家承擔65%責任,賠償86萬余元。二審改判廠家擔責20%,賠償26萬余元。
“鑒定合法性、權威性存疑,無證違法使用出了事咋能怪廠家?”法院的判決讓生產銷售叉車的公司負責人張先生至今仍感到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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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使用叉車時不幸被擠身亡,警方稱下車時未拉手剎
涉事企業名為青島唐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唐宇公司),日前,該公司老板張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講述了案件經過,2024年9月2日,重慶的夏某某通過電商與唐宇公司簽署協議,購買了一臺叉車設備。2025年2月8日上午,夏某某的兒子夏某獨自駕駛叉車裝貨,當其停車走到車前方時,車輛因路面坡度向前滑動將夏某抵在集裝箱上。
“事發當天,警方接警后處警。”張先生提供的重慶市公安局案(事)接報回執顯示,警方經現場了解,事發當日上午9時許,夏某用鏟車裝貨,停車后下來走到鏟車前方準備打開裝貨的集裝箱時,因其下車時未拉手剎,鏟車向前滑動將其抵在集裝箱上,數分鐘后被路過的鄰居盧某某發現,立即找人幫忙,將鏟車挪開,隨后120醫務人員趕到,經現場搶救無效后,宣告夏某已死亡。后法醫趕到,經現場勘驗,發現系安全生產事故,家屬對死因無異議。
肇事叉車系查封期間被擅自使用,死者家屬起訴生產銷售方
“實際上,購買人是違法使用設備出的事。”張先生介紹,2024年11月18日,購買人曾反饋其購買的設備被當地市場監管局查封,并希望退車。“叉車屬于特種設備,駕駛和使用需要考取專業資質證書和操作證,并需要掛牌,他們那邊沒有取得相應資質和證照,所以被查封了。”
隨后張先生迎來購買人連番的訴訟。
2025年4月初,山東省平度市法院立案受理夏某某訴唐宇公司及中間銷售人欒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件審理中,雙方就涉事叉車的產品質量問題及在銷售環節曾被改裝一事進行探討,最終原告撤訴,但隨即又在重慶提起責任糾紛訴訟。
2025年5月7日,重慶市梁平區法院審理了該案。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涉案車輛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確保車輛的質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因被告改裝車輛導致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將其改/拼裝后存在安全隱患的叉車出售給原告夏某某,夏某駕車意外身亡。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鑒定認定叉車剎車效能不足,生產銷售方一審判賠86萬余元
2026年1月,重慶市梁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唐宇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65021.95元。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確認雙方的叉車銷售購買及改裝行為,原告方曾因車輛存在油泵、打火等問題,與欒某某探討過維修和退車;另外,原告雖當庭表示曾發現車輛制動存在問題,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法院還查明,2024年11月18日晚,該叉車遭市場監管部門查封,之后查封部門未再進行過管理。出事后,具有叉車駕駛資質的鄰居因解救夏某而挪移車輛。公安機關到場時車輛已被挪動,未見公安機關核實事發時手剎的狀態。
判決書中稱,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選定中國汽車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檢測中心,對此次事故成因和案涉車輛的停車制動系統是否存在機械問題和人為損壞進行鑒定。該中心于2025年9月10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未發現涉事叉車駐車制動系統存在人為損壞的情況,該叉車駐車制動系統效能嚴重不足,不符合要求,該車駐車操縱手柄事發時的狀態無法確定,但駐車操縱手柄是否處于駐車位置,車輛均可能會向前移動,最終發生事故。
被告一方對該鑒定提出諸多質疑,但法院最終認定,涉案叉車經過改裝,又被鑒定為手剎效能不足,所以存在質量缺陷。夏某某在已發現案涉叉車存在駐車制動問題依然放任自己和家人操作車輛,同時在市監部門對車輛查封后依然操作,亦存在較大過錯。綜合案情,酌情判決由被告對夏某的死亡承擔65%的賠償責任。
二審認為一審劃分責任比例不當,改判廠方承擔20%責任
廠方提起上訴,經審理,2026年5月7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與一審不同的是,二審法院確認了警方法律文書的證明力。
二審法院認為,事發后,當地警方處警調查了解后形成的公文書證,形成時間距離事故發生時最為接近,所載內容受到“污染”或“外界干擾”的可能性最小,其中關于“因其下車時未拉手剎”的表述,足以認定夏某停下叉車下車時未拉手剎。另外,二審法院還認定,一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上訴人在二審期間雖仍就鑒定問題提出質疑,卻未能舉示證據證明鑒定機構對本案所涉鑒定事項不具備鑒定資質。
因而,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案涉叉車存在產品缺陷,且該產品缺陷與夏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本案損害后果系多因一果所致,死者夏某不具有操作資質,又在叉車被市場監管局查封時使用,且存在停車后未拉手剎的不當操作,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應相應減輕唐宇公司的賠償責任。一審劃分責任比例不當,應予糾正。酌定由唐宇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總計金額266160.6元。
對于鑒定問題,張先生一方多次提交異議書。張先生稱,鑒定時,已事發5個月,案涉叉車一直被自由放置在使用人廠區內,未被有關部門封存,且現場勘驗時可直觀地看到原始事發現場已被破壞,檢材已不具備真實性。張先生認為自己應當無責,已在準備接下來的再審程序。
案件第三人舉報鑒定機構,原告拒絕受訪介紹情況
日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該案的當事人之一欒某某,“我并沒有入職唐宇公司,但也頂著公司的名頭在賣車,所以是否屬于他們公司不太好說。”欒某某表示,確實曾按照買主要求對車輛外觀進行過改裝,對方買走后曾因上不了牌被查封要求退車,經溝通廠方已同意,就在這個過程中出了事,“確實反映過小問題,但車的整體質量沒問題。”欒某某說,有關鑒定問題,他也頗為不解,認為在車輛未封存許久后做出的鑒定不具有權威性,“不知道咋出的鑒定,我已經實名舉報了鑒定機構。”
記者聯系到原告夏某某,講明訪問內容后,他拒絕介紹情況。
張先生提供了鑒定機構針對其質疑問題做出的回應,中國汽車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檢測中心稱自己具有鑒定資質,鑒定過程和程序合法。
律師說法:責任如何劃定?
“本案屬于特種設備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核心圍繞產品缺陷認定、事故因果關系及各方過錯責任展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作業。法院結合司法鑒定等因素,認定涉案叉車存在產品質量缺陷,同時認定,死者家屬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據此酌情做出的判決,兼顧了產品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與受害人過錯抵扣規則。
趙良善同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被查封的特種設備,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產品責任雖適用無過錯責任,但需產品缺陷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若損害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導致且為唯一原因,即可完全阻斷產品缺陷的因果關系,生產者依法免責;《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個人對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禁止擅自動用被查封特種設備。從產品責任構成要件來看,銷售商承擔責任需以產品存在缺陷、缺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為前提。趙良善稱,“如果查實鑒定程序違法或產品缺陷不成立,銷售商與生產者或可依法免除賠償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楊德合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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