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是法定鐵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傷,由原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為勞動關系仍在原單位,工傷保險也是原單位繳納的。但原單位與借調單位可約定補償辦法,該約定在雙方間有效。
若借調單位存在過錯(如未提供安全保障、工作環境有隱患等),應與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單位先行賠付后,可向借調單位追償。
維權關鍵: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逾期未申請的,職工本人可在1年內自行申請。認定后做勞動能力鑒定,依法主張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補助金等全部待遇。
一句話:原單位是法定責任人,借調單位有過錯則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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