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3291,南寧飛廣州,4月30日早班,原計劃7:15起飛。
登機階段,乘務員照常詢問一名旅客行李中有沒有充電寶時。
旅客回:沒有充電寶,有炸彈。
我猜當時乘務員也是一臉緊張同時一臉黑線:
行,這航班延誤定了。
乘務員聽到后,立刻再次確認,但旅客不回應——于是乘務員通知安全員,乘務長通知機長,機長決定報警,后面就是機場公安上飛機把這名旅客帶離;客貨艙按規矩重新查一遍,確認沒有爆炸物威脅。
飛機最終8:37起飛,延誤八十多分鐘。
所有旅客就這么陪著這位旅客的自認為的“幽默感”耗了一個多小時。
5月1日,南寧吳圩機場發了通報:涉事旅客被中止行程,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責。
其實作為我們一線來說,充電寶這事我們已經層層加碼到極致了,從安檢開始,無3C標識的不能帶,機場廣播、客艙廣播里都一遍遍提示:飛機上不能使用。
而且很多公司都已經要求,充電寶不能放置于客艙行李架內,必須手持、必須放在每位旅客自己能看得到的地方。
這不是為了找麻煩,而是這些年冒煙起火的案例一個個擺在那,我們為了安全只能層層加碼。
放在這個背景下,乘務員問一句“有沒有充電寶”,是再正常不過的。
你說“沒有”——我們也不可能打開你包查看,你拿出來給乘務員看也行,你嫌煩皺個眉頭搖頭都行——但你說一句“有炸彈”是真的不行。
中國尚有8點幾億的人沒有坐過飛機,所以出現這種事并不是特別稀奇,很多人都有個容易誤解的點——乘務員聽到這種話,是不可能當玩笑話就那么過去的。
她必須上報。
而機長那邊也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只要旅客嘴里冒出"炸彈"兩個字,機長不能賭“哎呀這是開玩笑”。
哪怕我們99.9%認定是玩笑,也得按那剩下的0.1%來處理。
這不是機長小題大做,是民航這套程序它本來就這么寫的——寧可延誤,也不能帶著一個未排除的空防隱患起飛。
而這件事真正變化最大的部分,是法律。
今年4月9日,兩高的《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最具現實針對性的,就是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犯罪那段——入罪標準明確降低了。
過去理解"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大多要看是不是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實際后果。
新解釋把這套邏輯往前挪了一段:在民航這種高度敏感的公共安全場景里,一句虛假恐怖信息的危害,往往不在那句話本身,而在它激活了什么。
飛機要不要重新開艙關艙,旅客要不要重新過安檢,航空器要不要被轉移,機場要不要啟動應急,公安、武警、消防、衛檢要不要趕到機坪——這些動作每多打開一個,運行秩序就多被切斷一道,公共資源就多被消耗一塊,飛行安全的應對鏈條就多被啟動一段。
既然這些實際危害已經發生,法律就不必非等到更糟的結局才介入。
按新解釋,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兩類情形之一,就應作犯罪處理:
一是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
二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如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比如致使航班備降、返航,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則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示也好,暗示也好,符合條件都算。
把這把新尺子拿回來量這位作死旅客的那一句"沒有充電寶,有炸彈"—
一架本應7:15起飛的航班被叫停、重新組織檢查,是“影響航班正常運行”;
機場公安出警上飛機把人帶走,是“致使公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八十多分鐘的延誤,是“已經發生的運行秩序斷裂”。
至于旅客在派出所再怎么解釋:“我就是開個玩笑”,也不再是免責的理由,最多只是一個量刑情節。
這種事其實每年都有人重新犯。
2024年3月,一位55歲旅客沒趕上首都機場的航班,與航司溝通時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整架航班百號人下來二次安檢,公安、反恐、特警全部到場,延誤兩小時——他后來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再早一些,2019年8月,一名旅客人在羅馬機場,為了無償改簽自己的回國機票,打電話給廣州白云機場,謊報南航CZ379(廣州—上海浦東)航班上有炸彈,南航啟動炸彈威脅四級響應,機場、武警、消防、救護全部到位,飛機延誤三小時,南航單是直接經濟損失就報了86436元。最后判了八個月。
每次都覺得是常識,每次又有人跌進同一個坑里去。
跟過去不一樣的是——新解釋4月9日剛生效,你這一句“有炸彈”,正好踩在它生效之后的第三周。
最終走治安處罰還是走刑事追訴,要等公安和檢方的處理結果。但那把尺子比從前更硬,是確定的事。
所以,這可能是第一個撞倒新規槍口上的自己作死的旅客。
乘務員問你的每一句,安全帶、座椅靠背、充電寶,背后都是規章、是責任、是出過事的人用代價換出來的程序。她不是在給你出難題,她是在做她那份工作。
你順順當當回一句"沒有",她輕松,你也輕松,飛機就按時走。這事真沒那么復雜,作死的人偏偏想得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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