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曾報道漢中強先生因拒絕異地調崗、協商離職期間被國企以曠工為由辭退,雙方還因百余萬元績效工資發放產生糾紛。
2026年3月31日,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陜西核工業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支付賠償金367977.6元;同時駁回強先生一次性結清未發績效及項目承攬獎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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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先生因拒絕異地調崗、協商離職期間被國企以曠工為由辭退
供職18年遇異地調崗,協商離職突遭曠工解聘
強先生2007年7月入職陜西核工業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原陜西核工業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核工業公司”),2016年起擔任漢中分院經理核心管理職務,2023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為漢中市。從業18年間,他深耕地質災害搶險、勘察評估一線,多次獲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表彰,工作表現廣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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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先生勘察評估一線
2024年11月,核工業公司擬安排強先生前往青海、內蒙古開拓市場,其因子女年幼、母親患病需照料等因素,無法前往,遂拒絕服從公司安排。
隨后核工業公司免去強先生漢中分院經理職務,調崗至西安,擔任地災防治施工公司總工,工作內容從巖土工程勘察轉為工程施工管理,與強先生從業經歷嚴重脫節。
2025年2月17日,強先生赴西安與公司協商離職及欠付薪酬結算事宜,雙方分歧較大。當日公司直接注銷其工作系統權限,致使其無法正常辦理請假、履職手續。此后雙方又溝通過一次,仍未果;2025年2月28日公司向強先生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其2月17日至28日曠工10個工作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將其移出所有工作微信群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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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先生提供的對話截圖
雙方均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強先生表示,核工業公司拖欠其2014年至2023年績效工資、2021年至2024年項目承攬獎共計超百萬元,且自身始終在協商離職事宜,并非無故曠工,企業此舉難以接受。
涉事公司回應,強先生拒不提交離職申請又不到崗,為方便企業管理才作出解聘決定,績效工資需按項目回款進度分期發放。
為維護自身權益,強先生向漢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求企業支付未發績效工資96萬余元、項目承攬獎16.8萬余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4萬余元。
2025年8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決,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50%績效工資及項目承攬獎共計56.6萬余元,剩余款項按季度隨項目回款分期計發;同時駁回強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求。
強先生與涉事國企均不服仲裁結果,先后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調崗缺乏合理性,認定企業違法解約
法院經審理查明,強先生負責的漢中分院確存在業績連年墊底、應收賬款數額較大等問題,公司享有一定經營用工自主權。但案涉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為漢中,企業將其跨城調至西安,不僅工作地點跨度大,新崗位業務屬性、工作內容與強先生18年從業經歷差異顯著,且未提供任何崗前培訓,無法保障崗位適配;同時企業未充分考量其家庭照料的現實困難,調崗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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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該案的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此外,法院指出,公司先行注銷強先生工作系統權限,導致其無法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后續直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履行工會告知、書面催告返崗、聽取勞動者申辯等法定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不符合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要件,最終認定陜西核工業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解除行為違法。
關于爭議較大的績效工資與項目承攬獎,法院查明,陜西核工業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實行 “保障性績效+項目回款兌付激勵性績效”的薪酬制度,已平穩運行多年,適用于在職、離職及退休全體職工。強先生在職期間長期遵照該制度領取薪酬,從未提出異議,且雙方已對賬確認未回款薪酬核算規則。其要求離職時一次性結清所有未回款績效和承攬獎,有違公平誠信原則,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企業當庭承諾,將按季度向強先生書面告知漢中分院項目回款明細及個人薪酬核算情況,依規分期兌付剩余款項,法院予以確認。
判令企業支付違法解聘賠償金36萬余元
在賠償金核算方面,法院依法剔除證書補貼、取暖降溫補貼、跨年度獎金等不計入離職薪資基數的項目,核定強先生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10221.6元。結合其18年工作年限,按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標準,判決核工業公司向強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679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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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民事判決書
同時,法院駁回強先生要求一次性全額支付未發績效工資、項目承攬獎的訴訟請求,明確剩余薪酬按公司規章制度,依據項目季度回款情況逐年分期計發。
對該判決結果,雙方都不滿意,均提起上訴。強先生上訴的理由是:一審計算違法解除賠償金的月工資基數認定錯誤,不應扣減各類津貼及往期已發放績效、承攬獎,一審核定薪資標準亦與其真實收入不符,請求予以糾正。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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