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郵箱: ymq120@yeah.net 對于來稿,默認為原創
一張隨手撕的紙條,一個簡單的藥名,竟賠了67萬!
這不是多么罕見的醫療事故,而是臨床中最常見的“順手幫忙”。
一個患者頭疼,去當地衛生院看病。主治醫生看了看,判斷是神經性頭痛,想開卡馬西平緩解。
可是,他們衛生院沒這個藥。
醫生順手撕了張紙條,寫下“卡馬西平”,讓患者去外面藥店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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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點事啊,對吧?換做是你我,大概率也會這么做,好心好意幫患者省點事。
可誰能預料到,悲劇就這么發生了。
患者拿著紙條,順利買了兩瓶藥,吃了整整10天。突然就出事了——全身皮膚潰爛,被緊急送醫,診斷是史蒂文斯-約翰遜綜合征。
這個病,簡單說,這是一種致命的藥物不良反應,死亡率極高,患者相當于在鬼門關走了一遭。
于是,患者把醫生和藥店一起告上了法庭。
最后判決結果是,衛生院承擔70%責任,藥店承擔30%,加起來,整整67萬!
67萬啊。
一張薄薄的紙條,四個不起眼的字,竟要付出這么沉重的代價。
醫生覺得委屈極了“我是好心啊!醫院沒藥,我推薦他去買,有錯嗎?”
有錯。
法院的判決,字字扎心:卡馬西平是處方藥,你出具購藥紙條,就是一種診療行為。你沒評估患者是否適合用藥,沒告知副作用和注意事項,診療存在過錯,就得賠。
藥店就沒錯嗎?當然有。
沒有處方就敢賣處方藥,還沒交付藥品說明書,違反了藥品經營的相關規定,自然也要擔責。根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罰二十萬元,這還不算對患者的賠償。
說真的,看完這個案例,我后背直冒冷汗。
我當醫生這么多年,也干過類似的事。
患者說家里有某種藥,問我能不能吃,我隨口就說“可以試試”。
患者說醫院沒有這個藥,讓我寫個名字去外面買,我也寫過,甚至沒多想。
從來沒意識到,這看似平常的舉手之勞,竟藏著這么大的法律風險。
現實就是這么打臉,你覺得自己是在幫忙,可一旦出了事,患者只會說:“是醫生讓我買的,他沒告訴我有危險。”
你辯得過嗎?辯不過。
口頭的解釋,在法庭上一文不值。《處方管理辦法》早就明確,處方是規范的醫療文書,必須包含患者信息、臨床診斷、用藥指導等內容,一張隨手寫的紙條,根本不算規范處方,但法庭會認定它是你的診療憑證。
這案子,給所有醫護人員都敲了一記響亮的警鐘。
別用便簽、紙條代替處方。那不是處方,可上了法庭,法官就認它是處方。不規范的處方,和沒有處方沒區別。
醫院沒有就是沒有,別心軟,別圖省事,別隨便推薦患者去外面買藥。
你讓他出去買,萬一買錯了、吃壞了,責任全得你扛。
還有,告知義務絕對不能省。哪怕你只說了兩句話,也要記在病歷上。口頭說了不算,白紙黑字,才是你保護自己的唯一憑證。
有人會說,那我不推薦,患者投訴我拒診怎么辦?
是啊,這就是咱們醫生的兩難。
推薦了,可能賠錢;不推薦,可能被投訴。
兩頭堵,怎么選都難。
可咱們靜下心來想想,賠67萬,和被投訴寫個檢查,哪個更疼?
別說什么“醫生太難了”,這行,從一開始就注定如履薄冰。
你拿的是手術刀,開的是處方,手里攥著的,是別人的命。那些看似繁瑣的規矩,從來不是束縛你的枷鎖,而是保護你的鎧甲。
我勸所有同行一句話:別怕麻煩,別圖省事。
該開的處方,規規矩矩開;該寫的告知,一條條寫清楚;醫院沒有的藥,就坦誠說沒有,別指條路讓別人去闖。
你幫別人省了三分鐘,可能要用三年、甚至一輩子去還。
不是不讓你善良,是讓你善良得有分寸、有記錄、有證據。
不然,下一個賠67萬的,可能就是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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