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無國界,但婚姻有邊界。近年來,隨著國際交往日益密切,跨國婚戀逐漸走進大眾視野,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眾急于成家的心理,以“涉外婚介”為名設下陷阱,導致不少人落得人財兩空的結局。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處一起因非法涉外婚介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小陽(化名)與被告小文(化名)系同村同學。2025年5月,小陽得知小文的妻子為印度尼西亞人,且小文此前曾幫他人成功介紹過印尼對象,抱著“熟人介紹肯定靠譜”的想法,當即找到小文委托其為自己牽線介紹印尼單身女性。小文同意幫忙,但提出需要收取相關費用,隨后小陽母親向小文轉賬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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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小文為小陽辦理好簽證后,二人一同前往印尼相親。小陽與相親對象佳佳(化名)相識相戀,在印尼居住55天后,二人一同返回中國并與小陽家人共同生活。不久后,佳佳返回印尼并要求舉辦結婚儀式,小陽再次赴印尼,于2025年10月26日按當地宗教習俗舉行了婚禮。然而僅4天后,佳佳便攜帶小陽的銀行卡不辭而別,并取走卡內全部余額。身無分文的小陽在當地多方尋找無果,無奈于同年11月11日回國。
因無法與佳佳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小陽要求小文返還已支付的7萬元費用,小文辯稱該款項已全部用于簽證、機票等開支,無法全額返還,因雙方協商未果,小陽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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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本案中,小文為小陽介紹印度尼西亞籍女子并收取高額費用,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工作,且違背公序良俗。綜合案情,雙方之間的跨國婚戀介紹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應屬無效。
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充分釋法明理,明確告知案涉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同時指出小陽自身對非法涉外婚介的風險認識不足,亦存在一定過錯,且小文收取的7萬元中大部分已實際用于為小陽辦理簽證、購買機票等開支。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由小文分期償還小陽3.5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此類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此鄭重提醒廣大群眾:
跨國婚戀務必提高警惕,切勿輕信所謂“熟人介紹”“包成功”的“外籍新娘”宣傳,更不要盲目提前支付大額介紹費、彩禮、保證金等款項;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只有依法在我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僅按國外當地習俗舉辦婚禮,不具有我國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婚戀本應建立在真摯感情與合法手續的基礎之上,廣大群眾要增強法治意識和防范意識,自覺遠離非法涉外婚介陷阱,守護好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104號)第一條 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供稿:單湘濤
編輯:彭晶晶
初審:胡艷蘭
復審:林雄文
2026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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