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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商水縣,一場由拆遷房分配、信用卡使用引發的家庭親屬糾紛,將一名在校大學生卷入訴訟。據王某悝一方陳述,她曾在協議被暫扣、溝通中感到壓力的情況下出具了借條,事后因擔心后果而支付了4萬元。一審相關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雙方就借條是否基于真實經濟往來、資金性質及證據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
家庭經濟往來生隙,拆遷分配引爆矛盾
王某悝(原告)與師紅某(被告)系姨甥關系,師金某(原告母親)曾在師紅某經營的門店務工五年零六個月,雙方長期存在工資結算、房屋裝修、信用卡共用等經濟往來。2022年6月22日,家人就師某(王某悝的外婆)的拆遷安置房達成分配協議,約定房屋歸師金某所有,由師金某向師紅某支付15萬元補償款,該筆款項已于2022年10月全部結清。本應就此了結的家庭財產安排,卻因一張4萬元借條,走向對立。
協議被扣寫借條,后無奈付款
據王某悝及母親師金某反映,拆遷分配協議簽署后,師紅某暫扣全部協議文本,要求必須出具4萬元借條才肯交還。據當事人描述,彼時王某悝仍是在校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為順利拿到協議,在并非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出具了借條。她還指出,借條上師金某的姓名及雙方身份證號碼均為師紅某事后自行添加,見證人梁某梅的簽名也被撕掉,借條形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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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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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當事人提供)
2024年1月2日,師紅某持借條索要款項,雙方發生爭執。據王某悝描述,中間人梁某梅代為傳話,稱不還錢就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因顧慮個人聲譽,王某悝從多家銀行取款并湊齊現金,通過中間人向師紅某交付了4萬元。
還款后,王某悝對借條的事實基礎產生質疑。她認為雙方沒有真實借貸關系,師紅某從未向她交付過4萬元借款,自己是在壓力下出具借條并還款。為此,她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師紅某,請求法院確認借條不成立,并返還4萬元。
一審法院駁回了王某悝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借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師紅某取得4萬元具有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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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案件相關爭議焦點
(一)4萬元借條是否為自愿結算
王某悝一方堅稱,該借條是在暫扣協議、被告知將采取法律途徑的情況下出具,沒有真實借貸合意,師紅某也從未實際交付款項。而師紅某一方則主張,4萬元是裝修款、信用卡使用、工資抵扣后結算的結果,有親屬在場見證,不存在脅迫,簽字與還款均屬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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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當事人提供)
當事人質疑:一份沒有實際資金交付的“借條”,能否直接作為債權依據;在校大學生在協議被暫扣、溝通存在壓力情況下出具的借條,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
(二)23.7萬元信用卡流水,能否作為定案關鍵依據
師紅某提交銀行流水,主張師金某刷其信用卡23.7萬元用于裝修,抵扣工資后形成4萬元欠款。
師金某則表示,其僅為幫師紅某倒卡還款、避免逾期,并非個人消費;該卡綁定師紅某本人微信、支付寶,大量消費系師紅某自用,流水僅能體現資金往來,無法證明用途與實際消費主體。她還提到,歸還信用卡時卡片并未逾期,師紅某所稱23.8萬元刷卡事實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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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流水賬單,當事人提供)
此外,師金某表示,自己在師紅某門店務工五年零六個月,師紅某始終未能提供任何工資發放或結算憑證,針對“抵扣工資后結算出4萬元欠款”的說法,當事人提出疑問:在缺少工資依據的前提下,該抵扣結算是否具備充分事實基礎。
同時,當事人指出,師紅某提交的證據存在兩處明顯不符:一是其主張金額為23.8萬元,但她舉證流水僅顯示23.7萬元,金額不一致;二是其稱師金某使用自己名下信用卡裝修,可實際提交質證的卡號,為師金某本人所有。在未區分消費主體、未核實資金用途的情況下,僅憑該流水不足以直接認定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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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當事人提供)
(三)證言是否客觀公正
庭審中,師紅某的父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均稱簽署借條時不存在脅迫、系自愿簽字,并對拆遷分配協議的簽字順序作出陳述。
但兩份證言出現明顯矛盾:師紅某的母親師某稱,趙某臣是第二個簽字;而師紅某的父親趙某臣則明確表示,自己簽的最晚。同一家庭、同一場景、同一事件,兩位關鍵證人的表述卻無法對應,如此前后不一的證言,是否足以客觀還原當時的真實情況,仍有待進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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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當事人提供)
但王某悝一方表示,證人與師紅某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證言明顯偏袒,且部分陳述與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相互矛盾。
當事人提出疑問:與一方存在密切親屬關系的證人證言,能否單獨作為認定無外力干預的關鍵依據?
(四)庭審言語使用是否符合庭審秩序
王某悝的代理人反映,庭審期間,對方律師多次使用“虛假訴訟”“移送執法機關”等表述,給當事人造成巨大心理壓力,影響正常抗辯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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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當事人提供)
期待真相與公正
目前,王某悝提出以下明確訴求:
1、依法重新審理本案;
2、確認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4萬元借條不成立;
3、判令師紅某返還4萬元款項,并向師金某支付五年零六個月的工資共計13.5萬元;
4、懇請對案件證據、庭審過程進行全面審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王某悝表示,自己作為在校學生,本不應卷入親屬間的經濟糾紛,在溝通壓力下出具借條并還款,身心俱疲。她只希望還原事實真相,拿回本不屬于自己應承擔的錢款,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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