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我要測”設為“星標?”,第一時間收獲最新推送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市監處罰〔2026〕159號),北京某認證公司因存在減少、遺漏認證程序、超范圍開展認證活動,以及未對獲證組織實施有效跟蹤調查等多項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25.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06萬元,罰沒款合計超28萬元,涉及77張認證證書。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市監處罰〔2026〕159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北京**認證有限公司(原**認證(江蘇)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存在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以及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和未對其認證的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發現其認證的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未及時暫停其使用或撤銷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
一、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
(一)審核員未按照審核計劃實施審核。在對南京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甘肅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認證審核過程中,當事人審核員提前離開審核現場,讓企業人員代其在“認證人員現場審核網絡簽到監管系統(認證到)”進行簽退打卡。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供述在對獲證組織陜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實施監督審核過程中,審核員未按審核計劃時間實施審核存在遲到早退、審核時長不足八小時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共涉及4家獲證組織(企業)4張認證證書,違法所得3400元。
(二)在認證活動中未指出組織不適用該認證依據。
1.當事人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2018)對西安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組織開展認證活動,并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間,分別頒發《綠色工廠評價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評審、審核實施、認證決定等過程均未指出上述8家企業組織不適用“本標準適用于具有實際生產過程的工廠”這一認證依據。
2.當事人依據《綠色企業評價標準》(T/CGDF 00028-2022)對江蘇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業組織開展認證活動。并在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間,分別頒發《綠色企業認證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評審、審核實施、認證決定等過程均未指出上述16家獲證組織不適用“本文件適用于具有實際生產過程的企業開展綠色評價”這一認證依據。
3.當事人依據《綠色包裝評價方法與準則》(GB/T 37422-2019)對西安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開展認證活動。并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3月12日期間,分別頒發《綠色包裝評價認證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評審、審核實施、認證決定等過程均未指出上述6家獲證組織不適用““本標準適用于綠色包裝的評價,也適用于各類綠色包裝評價規范的編制”這一認證依據;審核組也未收集任何認證標準所要求的資源、能源、環境、產品等屬性指標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上述行為共涉及30家獲證組織(企業)30張認證證書,違法所得24000元。
二、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
當事人頒發給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認證證書》、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認證證書》、無錫某生鮮有限公司的《企業服務質量評價認證證書》、江蘇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企業服務質量評價認證證書》應為服務認證。當事人于2023年1月29日獲得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資格,獲批認證類別及認證領域為:管理體系認證(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當事人未取得服務認證的認證類別。
當事人頒發給上述4家獲證組織(企業)4張認證證書的認證活動均超出其被批準的認證領域范圍。違法所得3200元。
三、未對其認證的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發現其認證的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未及時暫停其使用或撤銷認證證書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間,當事人先后向杭州某設施管養有限公司等18家獲證組織(企業)頒發的29張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至2025年9月12日總局檢查時,當事人既未對組織實施監督審核、也未對證書進行處置(暫停)。因組織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從2024年12月19日起當事人先后對上海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6家獲證組織(企業)的8張管理體系認證證書進行暫停,至2025年9月12日總局檢查時,當事人未對上述暫停期滿證書進行處置。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供述其自查發現的2張認證證書暫停期滿未進行處置的違法行為,并及時實施了撤銷處置。
當事人在本案中的違法行為共涉及77張認證證書。其中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違法行為獲取違法所得共27400元,超出范圍批準從事認證活動的違法行為獲取違法所得3200。兩項合計,當事人獲取違法所得合計30600元。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九條第一款;《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三十九條;《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七條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處罰類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內容: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25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0600元。
罰款金額(萬元):25.5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3.06
處罰決定日期:2026-05-06
【免責聲明】:轉載自其他平臺或媒體的文章,本平臺將注明來源及作者,但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本平臺并提供相關書頁證明,本平臺將更正來源及作者或依據著作權人意見刪除該文,并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關注我們獲取更多行業資訊↑
| 轉載:須本號授權,有需要可后臺聯系小編
| 投稿:zhanghuan@woyaoce.cn
|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責編 :不晚
| 關注我要測公眾號,添加我要測小助手“測老哥”(celaoge1019)
| 備注“學習”進入檢測員知識共享群
| 備注“行業”進入檢驗檢測行業新聞分享群
| 備注“食品”進入食品領域行業分享群
| 備注“認證”進入認證領域行業分享群
第一時間獲取最新資訊,和優秀同仁們近距離交流,快來關注吧!
查看更多精彩資訊
【行業熱點】
【生態領航】
【改革并購】
【行業熱點】
【行業熱點】
【改革并購】
【行業熱點】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