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小周入職一家科技公司做銷售。2023年底,公司推行“末位淘汰”,以小周季度業績墊底為由,單方面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且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小周不服,認為自己業績雖不突出,但公司未進行任何培訓或調崗,直接解除程序違法。他咨詢了幾家機構,有的拍胸脯說“這是違法解除,肯定賠2N(雙倍賠償金)”,有的則語焉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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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找到錦世律師事務所勞動部。秦律師接待后,仔細查閱了小周的勞動合同、考核制度、解除通知及業績數據。她沒有立即給出樂觀判斷,而是冷靜分析:“小周,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法律上程序要求極嚴:必須先證明你不勝任,然后要培訓或調崗,再次證明不勝任后才能解除,且需支付經濟補償。
現在公司跳過了中間步驟,直接以‘末位淘汰’解除,這在很多判例中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但是,你的考核制度中明確有業績排名,‘末位’的事實客觀存在。庭審中,公司可能會強調其管理自主權,主張‘末位’即等同于‘不能勝任’。仲裁員或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間,不排除個別觀點認為在激烈競爭環境下,公司此舉有其合理性。因此,我不能承諾百分之百能拿到2N賠償金。我們的核心策略是,堅決主張其程序嚴重違法,性質上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但要做好準備,底線目標是爭取到法定的經濟補償金(N)。”
這番坦誠的話,讓小周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他看中了秦律師的客觀和清晰思路,決定委托。仲裁中,公司果然抗辯“末位淘汰是市場化的正當管理手段”。秦律師則緊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法定程序,層層駁斥,并提交了類似勝訴判例。仲裁庭經過審理,最終認為公司在未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的情況下直接解除,依據不足,但考慮到小周業績確為末位的客觀情況,在2024年2月作出裁決:認定公司解除行為不當,但未直接認定為“違法解除”,裁決公司向小周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標準(N)的款項,而非小周最初期望的賠償金(2N)。
客戶反饋:“秦律師一開始就把可能的結果都攤開了,所以我收到裁決時,雖然沒拿到最高的2N,但覺得這個結果是在預料之中,且比我最初被‘掃地出門’好太多了。她沒給我畫餅,而是把力氣都用在了庭上,在不利的觀點下為我爭取到了法律支持。
這種基于事實的理性分析和全力以赴的代理,比任何‘包贏’的承諾都讓人安心。我知道,在這個有爭議的問題上,她為我守住了底線。” 秦律師認為,在勞資糾紛的灰色地帶,律師的價值在于幫助客戶看清法律風險,制定務實目標,并運用專業能力,在復雜的法律與事實交織中,為客戶爭取最優化、最確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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