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陽市應急管理局5月11日發布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0月8日22時40分許,在燈塔市沈營線(S101)46公里處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輛小型轎車與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80萬元。
經調查認定,遼陽燈塔沈營線(S101)“10·8”較大道路運輸事故是一起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顯示,2024年10月8日22時40分許,韓某某駕駛小型轎車(乘車人:張某某、王某某、陸某某、高某某),沿燈塔市沈營線由北向南超速行駛至沈營線46公里處,未減速靠右行駛,與丁某駕駛的由南向北且超速行駛中的遼K9B86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K8242超(臨時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韓某某、王某某、陸某某和高某某死亡,張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后果。
經燈塔市公安局核查:2024年10月8日22時33分,韓某某駕駛轎車載乘四人購買五罐WOLONG牌打火機氣體(成分為丁烷)。根據調取當事人張某某手機錄制視頻顯示:22時37分,五人在車內對購買的打火機氣體正在進行吸食,精神表現異常亢奮;22時40分許,該車輛行至燈塔市沈營線外環附近發生交通事故。經燈塔市公安局調查,遼K99J77號小型轎車車內五人均吸食了打火機氣體,吸食氣體時車輛為行駛狀態,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與該起事故形成有關。
經測量,遼K8242超號(臨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所載貨物長度為17.85m,貨物超出貨廂長度為4.91m,所載貨物超長;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車身寬度3m,所載貨物外徑約3.5m,超出0.5m,所載貨物超寬。
2025年4月15日,根據燈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110811202400001481號)認定:韓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丁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陸某某無責任;王某某無責任;高某某無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事故直接原因
1.韓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超速駕駛小轎車,在事故發生前駕駛過程中有吸食含有丙烷、正丁烷、異丁烷成分的氣體的行為,且在事故發生前駕駛車輛由南向北經過事故中心現場高壓電線塔占路變窄路段,在事故發生時中心現場其他車道有條件行駛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車輛會車,而沒有采取措施避讓。
2.丁某駕駛的遼K9B86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K8242超(臨時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載有不可解體的液氬儲罐,行駛速度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載物裝載長度、寬度超出車廂。
事故間接原因
1.涉事道路存在安全隱患。燈塔市政府對事故地點東側路面一高壓電塔始終未遷移完成,道路東側路面被占用13.3米,影響雙向車輛通行安全;該路段存在標線設置不規范、交通標志使用不當的問題。
2.遼K99J77號小型轎車所有人對車輛疏于管理、對子女疏于教育、監護,致使子女在吸食含有丙烷、正丁烷、異丁烷成分等刺激性氣體,影響正常駕駛的情況下超速行駛,導致事故發生。
3.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動態監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動態監控人員不是專職人員,未落實車輛運營狀態下實時監控,事故發生時間段沒有監控人員監控,動態監控臺帳記錄流于形式,動態監控人員沒有培訓考核記錄;未發現涉事車輛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駕駛員韓某某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人員處理建議
1.駕駛員丁某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遼陽市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2.岳某某,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公司成立以來一直沒有參加過本公司安全例會,也未部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未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3.王某某,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實際經理,未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運輸車輛動態監管不到位,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4.王某某,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安全員,未嚴格企業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運輸車輛動態監管不到位,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5.陳某,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動態監管人員,對運輸車輛動態監管不到位,其行為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三)對涉事路段相關工程項目單位處理建議
關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涉事路段2014、2018年兩次工程項目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四)對有關部門及屬地政府處理建議
1.對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燈塔市政府存在的問題,建議移交遼陽市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
2.對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燈塔市公安局交管大隊存在的問題,建議由遼陽市公安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3.對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燈塔市路政地鐵執法大隊、太子河區交通運輸局存在的問題,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同時就日常養護工作對燈塔市公路服務中心進行約談,相關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五)對車輛所屬單位和貨運源頭單位的處理建議
1.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動態監控等方面不到位,未按規定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問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2.遼寧鼎晟工業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作為貨運源頭單位,未嚴格履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中督促貨運車輛合法運輸的要求,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六)其他處理建議
關于遼K99J77號小型轎車車輛狀態為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檢驗的問題,建議由遼陽市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處理。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遼陽市應急管理局官網
編輯:劉星彤 審校:熊一黎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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