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無情,帶走至親已是錐心之痛,而索賠路上的身份爭議、責任劃分,更讓家屬雪上加霜。沒有血緣關系的繼子女,在繼母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到底有沒有資格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近日,廣西賀州平桂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有溫度、有依據的答案,既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讓親情被冰冷的規則辜負。
2024年10月的一個清晨,陳某1駕駛摩托車行駛時前輪爆胎失控,與對向轎車相撞,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交警認定,陳某1與轎車司機莫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悲痛之余,陳某1的父母、丈夫、兩個親生女兒,還有丈夫與他人的非婚生子 ——15歲的繼子李某4,一共6名家屬將司機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超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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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爭議焦點直指人心:保險公司堅稱,李某4非陳某1親生,繼母無法定撫養義務,不該賠撫養費;家屬則認為,司機占道應擔主責,賠償比例要超70%。一邊是血緣的邊界,一邊是親情的付出,法院該如何平衡?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4從10歲起就跟隨父親與繼母陳某1共同生活,整整四年間,陳某1悉心照料他的生活、承擔撫養教育責任,兩人早已形成深厚的母子情誼。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已形成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李某4有權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同時,交警認定書經復核維持,無相反證據推翻,民事賠償按同等責任50%劃分。最終,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69.9萬余元,并返還司機墊付的5萬余元,判決現已生效。
這起案件的核心,戳中了無數再婚家庭的法律困惑:繼父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法律從不會只看血緣一紙證明,更看重真實的撫養與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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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屬于法律認可的近親屬,是適格的賠償權利人。
法律不冰冷,親情有分量。這起判決告訴我們:扶養關系看付出,不看血緣;賠償責任看證據,不看情緒。再婚家庭里,繼父母的真心照料、繼子女的依賴陪伴,都會被法律看見并守護。當意外降臨,權利不會因 “繼” 字被剝奪,公平也不會因爭議而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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