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給我發來一篇文章,該文章稱,在5月8日,美國前總統奧巴馬與加拿大總理卡尼的會面,違反了1799年的《洛根法》。讀者希望我能寫一篇文章,講講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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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在網絡上搜索了一下,發現許多美國的博主,也發文指控奧巴馬違反《洛根法》,稱其應該被送進監獄。
《洛根法》的來歷、內容是什么呢?
1798年,美國與法蘭西第一共和國之間爆發了低烈度的海上戰爭,當時沒有聯邦職務的喬治·洛根前往巴黎,試圖與巴黎方面談判。當洛根歸國后,國會中的聯邦黨人便制定了《洛根法》,該法律規定,個人未經授權,而與同美國存在爭端的國家進行談判,是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
不過,該法自1799年1月30日生效后,還從未將任何一個人送進過監獄。在該法律下被起訴的人也只有兩人,都是19世紀的事情了,這兩人后來也沒有被陪審團定罪。
下圖是該法的全部內容,很簡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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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任何美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在未經聯邦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地與任何外國政府進行交往,意圖影響該外國政府的措施,且這些措施涉及美國與該外國之間的爭端或爭議,或旨在破壞美國的措施的,處以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本條規定不限制公民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要求救濟因該外國政府、其代理人或臣民所遭受的損害的權利。
奧巴馬與卡尼會面,并非是談判,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奧巴馬試圖勸說加拿大政府對美國采取敵對行動。
卸任總統與外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會面,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川普在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1月勝選之間,也經常與外國政要見面或通話,包括時任波蘭總統杜達、時任匈牙利總理歐爾班、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沙特王儲兼首相薩勒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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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川普并未獲得聯邦政府授權,且在與外國元首與首腦的會面中抨擊拜登政府的外交舉措,但是他違反了《洛根法》了嗎?當然沒有。
由于《洛根法》自1799年1月底生效后,還從未對任何人進行過成功的定罪,所以,該法律也還沒有接受過聯邦司法系統的違憲審查。不過,在1964年,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曾在一個案子的附帶意見中,對該法的合憲性提出過懷疑,認為其措辭過于模糊。
《洛根法》本身非常簡短,缺乏細節,內容寬泛。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其內容,可能會與憲法中的一些條款存在沖突,尤其是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條款。
其實就連川普本人,也沒有說奧巴馬違反了《洛根法》。假如奧巴馬真違反了《洛根法》這部聯邦法律,那么聯邦司法部是可以調查他的。到目前為止,聯邦司法部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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