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11,不足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無罪。
1、陸敏涉嫌詐騙案,(2016)粵0606刑初2724號。
2、陸敏,女,40歲,全職太太,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3、2013年開始,陸敏以自己和前夫呂布經營的中山市黃圃鎮駿霖金屬制品廠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先后多次向郭嘉、荀攸、夏侯惇、夏侯淵、曹仁、曹洪借款,并逐步建立了信任關系。2014年5月,陸敏向郭嘉等人謊稱駿霖廠正在投標東方國際集裝箱廣州有限公司的廢鋼鐵回收項目,并向郭嘉等人提供了虛假的投標文件、以及駿霖廠向東方公司繳納50萬保證金的收款收據。她以投資東方公司廢鋼鐵項目為由向郭嘉等人借款并按月分配利潤。案發經統計,陸敏騙得郭嘉等6人558萬。
4、順德區法院判決陸敏詐騙罪14年,罰金5萬。陸敏不服,提起上訴。
5、佛山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順德區法院重審。
6,順德區法院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陸敏無罪。
7、司法觀點,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敏并不是被害人口中所謂的“公司老板娘”,只是一位全職太太,并沒有參與前夫呂布的駿霖廠經營。第一,駿霖廠與東方公司的虛假合同和50萬保證金虛假收據,都是前夫呂布偽造的,并且陸敏與被害人溝通中只是展示過東方公司的招標書,是被害人把陸敏和前夫呂布之間所做的事情、主體和標的全部搞混同了。第二,陸敏沒有對被害人的錢財持放任態度,更加沒有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為目的”。被害人都知道陸敏把錢放到了救命恩人王允和他人王朗兩個人那里,且陸敏本人也放了180萬到王允、王朗那里,也就是說,陸敏本人也是被害人。第三,部分被害人找不到陸敏,不是因為陸敏攜款逃跑,而是其中某位被害人把陸敏非法拘禁了。在陸敏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時,陸敏還在向王允、王朗討錢。綜合來看,不能認定陸敏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也不符合司法解釋中能推導“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幾種情形。故人民法院采納了陸敏本人和辯護律師關于陸敏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認定本案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判決陸敏無罪。
8、最后同事說,你說被害人有沒有可能早就知道他們其實是和陸敏是一伙的?那,如果知道是一伙的,搞陸敏起不到作用啊。回答和感嘆,2023年新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生效后,被害人的損失自理(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人民法院民事不受理,刑事不負責退贓,這以后,全世界,都安靜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