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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趙女士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別為長子陳先生、長女陳大姐、次女陳二姐。一號房屋系陳老先生與趙女士夫妻共同所有,登記在趙女士名下。
2015 年 4 月 4 日,陳老先生與趙女士分別設立代書遺囑,內容一致:"我百年之后,一號房屋屬于我的份額,由本人兒子陳先生繼承。其繼承上述遺產時,應各補償本人大女兒陳大姐、小女兒陳二姐人民幣 2.5 萬元,方可繼承上述財產份額。"上述遺囑由甲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見證,并同步進行錄音錄像。
2022 年 12 月 29 日,趙女士去世。2023 年 1 月 31 日,陳老先生去世。陳先生依據遺囑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號房屋全部歸其所有,由陳大姐、陳二姐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陳大姐、陳二姐辯稱,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立遺囑人僅有簽字,沒有書寫日期,僅有打印日期;遺囑內容非立遺囑人口述,且錄像中未記錄見證人的姓名和肖像;立遺囑時兩位老人年事已高,存在認知障礙,意思表示不真實。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本案中,陳先生提交的被繼承人陳老先生、趙女士生前于 2015 年 4 月 4 日訂立的遺囑,由律師根據陳老先生、趙女士的意思表示代為打印并向其宣讀,進行溝通并最終確認,遺囑中注明有訂立遺囑的年、月、日,陳老先生、趙女士在遺囑上簽名并摁捺手印進行確認,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亦在該遺囑上簽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陳大姐、陳二姐主張上述遺囑非立遺囑人口述,沒有相應診斷證明書證明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意思表示清晰,遺囑內容非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但根據訂立遺囑時的視頻錄像顯示,見證律師明確表明了其身份信息,在見證律師宣讀確認遺囑內容時,陳老先生、趙女士與見證律師溝通意識清楚,表達正常,并對遺囑內容表示認可,未顯示存在認知障礙,且陳大姐、陳二姐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陳老先生、趙女士在訂立遺囑時存在認知障礙的情形,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根據遺囑內容,陳老先生、趙女士均表示一號房屋屬于各自的份額由陳先生繼承,陳先生應各補償陳大姐、陳二姐 2.5 萬元。現二被繼承人均已去世,陳先生依據遺囑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
其繼承,法院予以支持。同時,陳先生亦應按照遺囑向陳大姐、陳二姐各自支付相應補償款50000 元。
最終法院判決:一號房屋歸陳先生繼承所有,陳大姐、陳二姐協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陳先生向陳大姐、陳二姐支付補償款 50000 元。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原告陳先生的代理律師,本案的勝訴關鍵在于確保了遺囑的形式合法性和意思表示真實性。我們提交的遺囑不僅有書面文件,還有完整的視頻錄像,完整記錄了遺囑訂立的全過程,包括見證律師表明身份、宣讀遺囑內容、與立遺囑人溝通確認、立遺囑人簽字捺印等環節。
針對被告提出的各項抗辯,我們逐一進行了有力的反駁:第一,關于日期問題,遺囑中明確注明了訂立日期,且見證人也簽署了日期,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關于見證人的身份問題,視頻中見證律師明確表明了身份,且在遺囑上簽字確認;
第三,關于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問題,視頻中立遺囑人意識清楚、表達正常,能夠準確理解遺囑內容并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的一個重要啟示是,在訂立遺囑時,特別是代書遺囑或打印遺囑,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最好進行律師見證并全程錄音錄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日后對遺囑效力產生爭議。一份形式完備、內容清晰的遺囑,是實現立遺囑人真實意愿的最好保障。
同時,本案也提醒我們,在遺囑中對補償款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可以有效避免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割產生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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