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鄭雨航 每經編輯:蘭素英
當地時間5月9日,法國總統馬克龍頒布關于歸還非法所獲文物的法律(以下簡稱“文物返還法”或“該法律”)。
該法律簡化了法國在殖民時期掠奪所得文物的歸還程序,適用范圍規定為1815年至1972年間,原則上覆蓋法國殖民非洲部分時期以及火燒圓明園和八國聯軍侵華時期的劫掠文物。
近日,上海大學黨委副書記、中國海外文物研究中心主任段勇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專訪時透露,中國約150萬件文物非法流失海外,法國吉美博物館收藏的圓明園璽印、法國國家圖書館收藏的《圓明園四十景圖》以及楓丹白露宮中國館收藏的鎏金佛塔等,都在該法律下我國可努力追索范圍內。
歷時284天,法國“文物返還法”頒布
“文物返還法”從法案提交到頒布,全程歷時284天。法國政府和議會反復強調,該法律兌現的是馬克龍2017年在非洲的承諾——“非洲的遺產不能只留在歐洲的博物館里”。
在4月13日舉行的國民議會首輪投票中,該法律草案以170票贊成、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該法律草案,議員Jérémie Patrier-Leitus的演講引發了國內的關注。
他在講話中引用雨果1861年名句:“我希望有一天,法國能夠把這些戰利品歸還給被掠奪的中國。”他隨后表示,“這一天已經到來。”
法國文化部明確稱,該法律涵蓋任何地理來源的文化財產,但必須是1815年11月20日至1972年4月23日期間法國以非法方式獲取的外國文物。
該法律并不會自動歸還任何一件具體文物,流程上,所有歸還申請須經過法國與追索國協商成立的雙邊科學委員會審查,并征求國家文化財產歸還委員會的意見。" src="http://dingyue.ws.126.net/2026/0512/d3c73c0dj00tex25c001qd000hs00l5g.jpg"/>
根據這一法律,中國原則上可以按照程序追索1860年火燒圓明園,以及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戰爭期間法國劫掠的文物。
對于“文物返還法”可能對流失在法國的中國文物追索帶來的影響,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上海大學黨委副書記、中國海外文物研究中心主任段勇。
段勇長期致力于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研究。2026年1月,段勇主編的《唐鴻臚井碑檔案文獻總匯》正式面世,首次系統構建了唐鴻臚井碑從被掠奪到現存狀態的完整證據鏈,被學界視為中國流失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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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勇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六個歷史時期的中國流失文物在法國“文物返還法”追索范圍內
NBD:您如何評價法國“文物返還法”?它會為中國流失文物追索帶來多大助力?
段勇:我認為,該法律既是制度性突破,也是實質性利好。
一方面,它突破了法國過去對于返還流失文物“一事一議”專門立法的慣例,以及由此導致的效率極低、結果難料的局限,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返還成功率。
另一方面,它突破了與流失文物最相關的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對于公約生效前發生的流失文物沒有追溯力、對于非簽約國沒有效力等局限。
我國大多數非法流失文物過去就是受制于國際公約的局限性難以追索返還,因此該法律當然也是一大實質利好。
NBD:該法律劃定1815年至1972年的時間范圍,覆蓋了我國哪些文物?
段勇:目前,海外公私收藏的中國背景文物(中國制造或曾經為中國所有的文物等)數量浩如煙海,總數大約有1500萬件,其中大多數屬于合法的貿易商品、禮品、紀念品等等。
這其中有大約150萬件屬于非法流失文物,即在獲取、交易、出境、入藏的整個流轉環節中有一個環節是非法或不道德的,比如存在搶劫、走私、欺騙等情形。
我國流失海外的文物主要來自以下歷史時期:
一是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時英法聯軍野蠻燒毀圓明園并劫掠的大量珍貴文物;
二是1900年八國聯軍侵占北京及周邊地區時期盜搶的文物;
三是清末民初外國(英法俄日美)“探險家”在中國西北地區發現并(或)擅自帶走的文物;
四是清末民初日本考古學者在中國東北華北考古帶走的出土文物;
五是甲午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日本從中國掠奪的大量文物;
六是民國時期中外古董商和收藏家利誘或直接雇傭不法分子從我國北方石窟寺、古建筑、墓園內盜鑿走私出境的佛像、壁畫、石雕等;
七是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部分省份發生的群體性盜墓、盜掘、盜竊走私出境的文物。
除了最后一類,其他都在法國最新通過的“文物返還法”覆蓋期間。
1860年和1900年流失的文物,大多數是以“戰利品”名義被劫掠的。但即使在英法聯軍劫掠圓明園時,具有人文主義思想情懷的法國大文豪雨果就強烈譴責了這種野蠻行徑。后來國際社會也逐漸形成共識:文化遺產不能作為戰利品,毀壞文化遺產是戰爭罪行。
這次法國“文物返還法”明確規定,所謂“戰利品”中,其性質、用途或實際使用未曾對軍事活動作出貢獻的物品,屬于應該返還范圍。
除了刀劍槍炮等所謂“武器”(其實也基本都是禮儀性質而非實用性質)需要進一步甄別溝通,其他大量文物藝術品,比如,吉美博物館收藏的圓明園璽印、法國國家圖書館收藏的《圓明園四十景圖》、楓丹白露宮中國館收藏的鎏金佛塔等,顯然都屬于應予返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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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丹白露宮 圖片來源:官網截圖
此外,流失英法等國的敦煌經卷文書,因為存在花錢購買行為,性質更復雜。但我們認為,第一,王道士(敦煌“藏經洞”發現者王圓箓)是否有權處置敦煌佛教文物是存疑的;第二,外來者利用信息不對稱優勢進行所謂交易,涉嫌道德欺騙;第三,當事人明確部分錢款是布施性質,那就不是購買。因此,這類文物同樣可以據理力爭。
流失文物如何“回家”?
NBD:從實操角度看,中國如果推動相關文物追索,需要準備哪些核心證據?
段勇:首先,需要由官方正式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溯源研究和非法流失證據,還要有文物回歸后的保障和展示承諾。
隨后,需要選派相關領域專家加入中法雙邊科學委員會,共同討論、審查相關文件,達成一致后,再提交法國文化財產返還委員會審議,最后由法國文化部提交法國總理牽頭的國務委員會,通過行政令批準啟動返還。
關于文物非法流失的完整證據鏈研究報告也很重要。但我認為,中法兩國專家之間的交流互信,以及兩國政府部門間的友好關系同樣重要。特別是在很多文物歷史檔案資料缺失的情況下,專業互信和外交溝通非常關鍵。
短期內,我認為應盡快向法方提交申請,啟動相關程序。雙方可以本著由易到難的原則,先從圓明園流失文物中劃分出沒有爭議的文物,推動完成返還,之后再通過理性協商、循序漸進,擴大到其他文物。
該法律明確只對公共機構收藏的流失文物有效力。因此,對于法國私人手中收藏的同類文物,暫時無能為力。
不過我相信,該法律的精神同樣會對私人收藏非法流失文物產生道德壓力和輻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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