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本是休閑放松的時刻,從上海到昆山度假的羅先生卻因一頓夜宵陷入了維權困境。5月1日晚,他和朋友通過外賣平臺在一家超市購買了6盒方便面,收貨后發現全部過期,商家起初同意退款,聽到羅先生索要賠償后突然反悔,指責他“搞詐騙”。一方維權,一方喊冤,到底是消費者維權不易,還是商家對“職業打假”產生應激?
視頻:“晚上叫外賣”買到6盒過期方便面,消費者反倒陷入自證困局 買到過期泡面商家“先認后賴”
5月1日晚上,羅先生和幾位朋友來到江蘇昆山花橋聚會,通過外賣平臺從“某優便利超市”下單了6盒方便面,準備當夜宵。
“當時我們在酒店里,想叫幾盒方便面吃。”
羅先生回憶,外賣很快送到,他拆開包裝準備泡面時,習慣性地看了一眼生產日期,發現是2025年8月生產,保質期6個月,意味著這盒方便面在2026年2月就已經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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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底部寫著“2026 02 19前食用”
他又翻了翻剩下的5盒,一模一樣,全都過期了兩個多月,于是羅先生立即通過外賣平臺聯系了商家。
“客服一開始態度挺好的,說不好意思,讓我們把貨退回去,把錢退給我們。”
但是,羅先生并不接受僅僅退款的處理方式,在他看來,商家售賣過期食品,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他提出退貨退款后,還要求賠償1000元。
就是這句話,讓超市老板的態度急轉直下,商家得知羅先生要“按規定來”后,態度立刻變了。
“對方就變卦了,不承認了。”
羅先生說,商家直接否認這些過期方便面是從她們店里賣出去的,到后面直接說這是在敲詐。
無奈之下,羅先生和朋友直接趕到了超市,并選擇了報警,民警到場后聯系了超市老板,老板在電話里依然堅稱羅先生他們在詐騙,當晚民警只能建議羅先生等人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
“他們第一次打電話來的時候說退款,但那一次我們沒有錄音。”
羅先生懊惱地說,他沒料到,商家的態度變化這么快,自己卻因為沒有留下關鍵證據,一下子陷入了被動。
如今,羅先生保留了全部6盒過期方便面,連外賣包裝袋上的訂單小票都沒扔,同時他也向江蘇12345市民熱線反映了相關情況,希望能得到一個解釋。
“東西全都在,一口沒吃,單子也在,怎么就成了我訛他了?”
老板喊冤“以前碰到過訛詐的人”
“我們沒有過期的,所有臨期都能退貨,廠家都給退。”
近日,新聞晨報·申度新聞記者聯系上“某優便利”超市的老板,對方堅決否認曾售出過期食品。
老板解釋稱,廠家業務員會定期來店里盤點庫存,臨期商品會及時下架退回廠家。
“過期我們能退,我們何必賣過期的呢?”
面對五一當天與羅先生等人的糾紛,老板說羅先生報警后,警察來過店里,檢查了貨架上的同款方便面,沒有發現過期的食品。
“從我們店走出去,還有騎手經手,過了好幾道手,誰也說不清。”
老板坦言,對于消費者聲稱買到過期食品,她已經不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了,“有很多這種詐騙的,有碰瓷的。”老板直言,此前有人來買一個包裝的鹵蛋,拿著東西就說過期了,也是索賠1000塊。
“你也不是警察,你瞎報道,我們也不答應。”
對于事情的真相如何,老板告訴記者,她也希望市場監管部門能調查清楚,但是面對記者的采訪,對方也表現得有些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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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和朋友購買的6盒方便面全部過期 市場監管在店內發現其他過期產品
5月7日,羅先生收到昆山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短信通知:“我局于2026年5月1日收到你向我局投訴便利超市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
5月12日,新聞晨報·申度新聞記者從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針對羅先生的投訴,他們于5月11日去超市調查,暫未發現過期的同款方便面。
“昨天下午,我們工作人員在店內發現了3包過期的牛板筋,已經立案了。”
上述市場監管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需要羅先生將補充證據提供至指定工作郵箱,等待進一步調查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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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收到昆山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來的短信
面對羅先生的指證,以及超市老板的辯解,過期泡面事件是否會陷入“舉證難”的困境?
記者通過公開信息查詢到,2025年,廣東潮州的陳先生深夜通過外賣平臺購買方便面,發現8桶都已過期22天。商家同樣以“證據不足”“存在調包可能”為由拒絕賠償。法院審理后認定:陳某收貨后不到一小時就反饋問題,提交了訂單記錄、包裹實拍圖、聊天記錄等證據,內容連貫完整,證明過期商品購自該超市,最終判決商家賠償1000元。
同樣是2025年,吉林市的王某在超市購買礦泉水,喝了幾瓶后才發現已過期兩個多月。超市辯稱“消費者未當場查驗,自身存在過失”。法院經審理指出,消費者無義務在購買時逐件檢查食品保質期;經營者因管理疏忽導致過期商品上架,對商品質量負有首要責任,判決超市承擔懲罰性賠償。
記者注意到,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明確規定,只要經營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就可以主張十倍賠償,且最低賠償額為1000元。
但是,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后,因證據不足導致無法獲賠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近日,在湖北團風縣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消費者張某通過外賣平臺在某超市購買3杯酸奶,收貨后發現其中1杯已過期5天。張某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賠償1000元。盡管張某持有訂單記錄、過期實物以及與商家的聊天記錄,法院最終仍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提供的過期酸奶外包裝條形碼系該款產品的通用編碼,并非涉案超市的專屬追溯碼,無法證明該杯酸奶即是從該超市售出。此外,雖然商家在溝通過程中曾提出“退換”,但法院認定這屬于“為化解糾紛而提出的方案”,不能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自認”。由于張某未能提供完整的“開箱視頻”或能夠鎖定流通環節的其他證據,無法形成從“平臺下單”到“收到過期商品”的閉環證據鏈,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何破解消費者維權舉證困境?
羅先生的遭遇折射出當前消費維權難的現實困境:在缺乏第三方有效見證的情況下,消費者拿什么證明“這盒過期方便面就是從這家店買的”?
羅先生保留了訂單截圖、外賣小票以及6盒未開封的過期方便面,在他看來,這已經是能力范圍內最完整的“證據鏈”了。但在商家“可能是騎手調包”“可能是顧客自己換的”的辯解面前,這些證據似乎都值得再次推敲。
有法院明確指出,如果消費者能提供開箱視頻,形成“從包裹到商品”的完整記錄,則是鎖定證據最有力的方式。
問題在于,要求每一個消費者在收到外賣時都架起手機全程錄像,未免強人所難。
但與此同時,商戶也有自己的苦衷。這家超市的老板反復強調“以前碰到過訛詐”,這種“一朝被蛇咬”的防御心態,在商家中同樣相當普遍。
如今,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索賠人并不少見,他們利用商品標簽瑕疵、臨期食品未及時下架等“軟肋”,通過規模化舉報、威脅曝光或訴訟手段索要高額賠償。職業索賠人的存在,使得部分商家在面對正常消費者維權時,容易產生“應激”——你索賠,你就是訛詐;你報警,你就是想鬧大。
當消費者的正常維權被貼上“訛詐”標簽,當商家因害怕被訛而選擇“死不認賬”,這場博弈中,真正受損的是整個消費環境的信任基礎。
《食品安全法》第 148 條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初衷是抬高違法成本、壓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守護食品安全底線,而非讓消費者與商家陷入自證清白的猜疑內耗。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能苛求普通消費者每一次消費都必須開箱錄像,這既不符合日常消費習慣,也違背了維權的便民初衷;更不能讓商家一句“疑似調包”就輕松免責,將舉證壓力全然轉嫁給消費者。
要破解這一困局,需要凝聚多方合力:商家應主動完善進貨、出庫、配送全流程溯源記錄,用標準化流程自證合規;平臺需優化訂單溯源、配送留證、糾紛調處機制,為雙方提供中立憑證;司法與監管層面應結合日常消費場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同時嚴厲打擊惡意索賠行為,區分合法維權與職業訛詐。
唯有讓責任歸位、信任歸位,才能跳出 “消費者難自證、商家怕被訛” 的死循環,讓懲罰性賠償真正成為守護消費安全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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