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姐妹與他人相約游泳時溺亡,同行5人中的唯一成年男子潘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事后,兩姐妹的父親伍某甲將潘某、某電站及其經營者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70萬余元。
5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惠州市中院在上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伍某甲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酌定潘某承擔70%的責任,伍某甲自行承擔30%的次要責任,并判決潘某向伍某甲賠償喪葬費919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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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未成年姐妹游泳時不幸溺亡
成年男同伴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4年
事發時,潘某27歲。
一審法院認定,2009年2月6日和2011年2月6日,伍某甲與妻子黃某先后生育女兒伍某乙和伍某丙。黃某在生育小女兒時難產,于2011年2月7日去世。2024年6月底,伍某乙、伍某丙及案外人鐘某甲、鐘某乙(4人均為未成年人)與潘某結識,相互添加微信,時常聊天、相約外出游玩。
2024年7月23日16時許,潘某與伍某乙、伍某丙及鐘某甲、鐘某乙相約游泳。潘某明知4人不會游泳,在未攜帶任何救生設備的情況下,駕車搭載4人到龍門縣某水庫游泳。到達后,他們先在攔水壩處吃零食、閑聊,后潘某帶領4人到水域內潑水戲水,其間伍某乙等4人游向深水區,因不熟水性,發生溺水。潘某立即施救,在救出鐘某乙后,繼續到深水區尋找伍某乙姐妹倆,但由于體力不支,未救援成功,最終導致伍某乙姐妹倆溺水身亡。
2025年1月,龍門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以上事實,并以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根據警方卷宗資料,潘某等人游泳的區域較為偏僻,人跡罕至,其帶領4人從雜草、雜樹叢中進入到水域及岸邊的沙灘上。潘某在訊問筆錄中陳述:“他們4個就在淺水區,水能淹到他們的肚子到胸口的深度,4個人站在一起說悄悄話。然后我在岸上用雙手朝前,我不記得是不是有做雙手合十的動作,就是做了一個類似跳水的動作撲向他們的位置。撲向他們之后,我站起來走向他們,他們看到我來就尖叫,開始走向深水區。他們走到水可以淹到他們鼻子的位置,我就立馬過去救他們。”
某電站成立于2009年,經營范圍為水力發電,經營者為朱某。案涉事故現場屬于某電站的管理范圍。根據某電站提供的現場照片,其在擋水壩邊緣設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事發后,某電站在事故現場增設了防護欄、鐵網等防護措施。
判決:
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不予支持
男子擔責70%,賠償喪葬費9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伍某乙等4名未成年人不會游泳,在未攜帶救生圈等救生設備的情況下只身帶4人到人跡罕至、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在戲水玩耍時做出危險動作致使4人走向深水區,且在4人發生溺水時因體力不支未能全部救援成功,導致伍某乙姐妹倆溺水身亡,潘某對此事故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伍某乙姐妹倆在事發時分別年滿15周歲、13周歲,明知自己不會游泳,應當認知和預見到下水戲水、游泳具有危險性,由此產生的風險應由兩人及其監護人承擔。伍某甲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兩個女兒有監管義務,在日常生活中須告知其私自到水庫等水域處游泳、戲水可能存在的危險性,提高其安全意識,但伍某甲疏于對兩個女兒的教育和管理,應對兩個女兒溺亡的后果承擔監護不力的過錯責任。
潘某帶伍某乙等4人前往游泳的水域雖屬某電站的管理范圍,但該水域主要是供蓄水發電使用,離居民居住和活動的區域較遠,并非經營場所,也不屬于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某電站已在攔水壩邊緣設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已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伍某甲請求某電站、朱某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結合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定潘某對伍某乙姐妹倆的死亡結果承擔70%的責任,伍某甲自行承擔30%的次要責任。
對伍某甲訴請的賠償項目,法院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等規定,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外,被害人近親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僅限于物質損失,并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伍某甲關于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于伍某甲主張的喪葬費131418元,法院予以支持。伍某甲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因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費用實際發生,法院對此不予支持。上述損失131418元由潘某承擔70%的責任,即91992.6元。
據此,龍門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潘某向伍某甲賠償喪葬費91992.6元,駁回伍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伍某甲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伍某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今年4月22日,惠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張莉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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