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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十六個全國助殘日來臨之際,蘇州中院聯合蘇州市殘聯發布9起殘疾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傳遞司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鮮明導向,推動全社會共同營造理解、尊重、關心、支持和幫助殘疾人的良好氛圍。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李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為“誠實而不幸”的殘疾債務人卸下重任》入選。
案例二
李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
為“誠實而不幸”的殘疾債務人卸下重負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一人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因經營需要,李某和公司共同向銀行貸款80萬元,并以名下唯一住房提供擔保。后李某突患重病致基本喪失行動與語言能力,并被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公司歇業且無財產,李某名下住房經多次拍賣均流拍,多家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2025年11月,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在法院釋明引導下,李某母親作為其監護人,申請對李某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法院立案并指定破產管理人全面調查李某債務及財產狀況,確認債權總額為114萬余元,大部分為李某患病前因經營所負。管理人擬訂的《債務清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且履行完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終結李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并免除李某剩余債務。
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活困難,既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收入來源,還需要繼續治療,其所負債務系為經營公司所致,在此前訴訟、執行程序中亦無妨害訴訟、執行的行為,并已將其名下可供分配的財產全部清償債務,故裁定終結李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并免除李某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未予清償的債務。同時,裁定明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如發現李某恢復勞動能力且有超出維持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基本生活水平的收入的,管理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裁定,李某應當按照原債務繼續清償。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一體推進“企業破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一攬子解決企業和個人雙重債務,讓因企負債的失能債務人在經濟上重獲新生的典型案例。在確認債務人已用全部可供分配財產清償債務后,綜合考慮債務人屬因病致殘且經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殊困難群體、需長期治療、無穩定收入來源等因素,法院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程序豁免其無力清償的債務,保障債務人的基本居住與醫療需求,同時設置5年撤銷期,加強了對程序可能被濫用的后續監督。本案既以實際行動讓殘疾當事人感受到司法關懷,又彰顯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對“誠實而不幸”的失能債務人的救濟功能,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積極作用。
供稿|執行局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朱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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