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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保障的法治拼圖,補齊了關鍵一塊。
5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礦業權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各環節相關制度措施,要依法加強礦產資源全鏈條管理,科學確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完善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安全保障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顯示,其對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進行了全面細化,共八章七十五條,涵蓋多個核心領域,主要包括完善地質調查制度、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礦業權管理制度,規范勘查開采管理,完善礦業用地管理,健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礦區生態修復制度以及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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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地質調查制度。一是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和成果更新;二是明確地質調查的職責分工;三是強化地質調查工作保障。
(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制度。一是明確規劃效力;二是明確規劃體系。
(三)完善礦業權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二是完善礦業權登記制度;三是明確礦業權人的權利義務。
(四)規范勘查開采管理。一是規范勘查許可、采礦許可管理;二是明確方案編制要求;三是強化勘查開采管理要求。
(五)完善礦業用地管理。一是明確礦業用地范圍;二是完善勘查用地管理;三是完善采礦用地管理。
(六)健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一是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審查確認制度;二是完善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三是完善戰略性礦產資源壓覆審批管理。
(七)健全礦區生態修復制度。一是強化采礦權人礦區生態修復義務;二是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監管機制;三是明確礦區生態修復驗收管理。
(八)完善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管理制度。一是明確戰略性礦產資源礦產地儲備機制;二是明確礦產儲備地劃定條件和輪換動用機制;三是加強礦產資源安全預測預警。
從新法施行到配套條例審議通過,歷時僅十個月,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管理法治化建設的高度重視和高效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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