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發布
市市場監管局介紹,5月20日起,《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新規明確平臺與入網銷售者責任,要求配齊食安人員、嚴審商戶資質、動態管控風險、規范信息公示與儲運管理,違法將“處罰到人”。平臺、商家分別該承擔哪些責任?一起來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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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規管到誰?
明確了兩類必須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主體(第2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簡稱“平臺提供者”)
入網食品銷售者——通過平臺、自建網站或其他網絡服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無論大平臺還是小店鋪,只要在線上從事食品銷售,都在新規的覆蓋范圍。
二、平臺提供者:六項必做清單
平臺提供者是網絡食品交易的樞紐,124號令提出了系統性要求:
① 人員要先配齊(第6條)
必須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平臺提供者的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重大決策前要充分聽取食安總監和食安員的意見。沒配總監的,食安員要履行總監職責。
※定崗、定人、定職責,一個都不能少。
② 商戶準入要實質性審查(第10條)
對入網銷售者,不能只做形式登記。要在實名登記基礎上,通過技術識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信息進行實質性審查,防止使用虛假資質、冒用他人資質、無實際經營地址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商戶等入網。
※登記和審查檔案保存至少二年,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③ 食品安全風險要動態管起來(第13-15條)
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把資質真偽、信息公示、食品違規情況、銷售行為合規性等列為重點管控事項。同時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
◎食品安全員:每日排查,發現重大問題立即上報
◎食品安全總監:每周匯總分析共性問題
◎主要負責人:每月召開調度會,形成會議紀要
※清單+監測+排查+調度,形成閉環管理。
④ 違規要果斷處置(第16條)
發現入網銷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必須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按平臺規則采取處置措施:警示、搜索降權、屏蔽信息、刪除鏈接、關閉店鋪、列入黑名單等。
※銷售者資質被撤銷、注銷、吊銷或有效期屆滿的,必須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
⑤ 推介食品要負起責(第11條)
平臺如果向入網銷售者推介食品,必須建立、實施嚴格的選品制度,查驗供貨者資質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記錄并保存憑證。知道或應當知道推介的食品有風險隱患的,要立即停止推介。
※推介不是“甩手掌柜”,未按規定執行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罰款(第32條)。
⑥ 投訴舉報要暢通(第17條)
在入網銷售者主頁面或銷售食品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投訴舉報鏈接并及時處理,不能形同虛設。
三、入網銷售者:五條紅線要牢記
無論你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在網上賣食品,以下底線必須守住:
①資質必須真實有效(第18條)
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完成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按經營項目范圍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向平臺提交的資質信息必須真實有效,不得使用虛假或冒用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信息。
違規處罰:使用虛假或他人經營資質、備案信息入網銷售食品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罰二十萬元(第35條)。
②信息要公示到位(第20條)
在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許可或備案信息(或鏈接),銷售頁面要展示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散裝食品的名稱和生產者信息等。除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內容外,展示的標簽信息必須與實物一致。
違規處罰:信息不公示或公示不實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36條)。
③禁售食品不能碰(第19條)
不得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無標簽預包裝食品、過期食品、腐敗變質食品、摻假摻雜食品、未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等。
違規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④宣傳要真實合法(第21條)
展示的食品產地、成分、功能、適用人群、檢驗、認證、質量、執行標準等信息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踩到這條紅線,將依據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罰(第37條)。
⑤儲運配送要全程可控(第22條)
對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須保證貯存、運輸、配送全過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第三方的,要審核受托方的保障能力并監督到位。
違規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發現風險隱患立即研判,必要時應停止銷售并報告(第25條)
四、入網銷售企業還有更高要求
如果你是企業(非個體工商戶),124號令還提出了更系統的管理要求(第23-24條):
◎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將網絡食品銷售相關法規等納入培訓考核內容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
◎制定自身《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重點管控進貨查驗、信息公示、儲運過程、投訴處置等
未建立制度或未配備人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第39條)。
五、特別警示:違法會“處罰到人”
124號令第40條明確提出“處罰到人”: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故意實施、性質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違法,不僅是企業的事,個人也要付出沉重代價。
六、新規施行在即,請立刻行動
請各網絡食品經營者立即對照124號令完成自查:
? 制度有沒有建立
? 人員有沒有配齊
? 準入審查有沒有落到實處
? 風險管控清單有沒有制定
? “日周月”機制有沒有運轉
市場監管部門正在開展網絡食品安全合規提質系列行動,對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處理。
編輯:劉塘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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