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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日,華鎣瑪琉巖探險公園一名16歲游客在體驗“瀑布秋千”高危游樂項目時不幸墜亡。據公開信息顯示,事發前游客已反復呼救,指出安全裝置未拴緊,卻未得到工作人員及時處置,最終釀成悲劇。這一事件不僅暴露出景區在安全管理與保障義務上的嚴重缺失,也再次凸顯高危游樂項目安全風險防控的緊迫性。
為厘清各方責任、守護游客合法權益,本文將從法律法理與實務適用兩個層面展開分析,明確景區安全義務邊界、游客權利內容及事故發生后的維權路徑,為公眾提供專業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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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法律解析
《民法典》確立的過錯相抵原則適用于本案中體現在:若游客自身存在無視警示、違規操作等過錯,可相應減輕景區責任。但該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前提條件——景區未履行基本安全保障義務的,游客僅存在輕微過錯,不足以免除景區的主要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景區的安全警示與說明義務:對于懸崖秋千、瀑布秋千等高危項目,景區不僅要設置清晰明顯的警示標識,還須主動向游客告知安全風險、操作規范及應急處置措施,未履行上述義務即構成違法。
游客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權:若發現景區提供的服務存在安全隱患,游客有權拒絕繼續體驗,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游客合法權益受損后,可依法主張民事賠償,不受景區單方出具的“免責聲明”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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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該游客已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主動呼救,已盡到自身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景區及運營方未及時響應、未履行安全檢查與防護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無權以“過錯相抵”為由減輕或免除責任。
結合本案,針對高危游樂項目,律師向廣大游客作出如下提示:
1、體驗高危項目前,主動核查景區及項目的合規資質,包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等,拒絕參與無資質、無安全保障的項目;
2、體驗過程中,如發現繩索未拴緊、設備運行異常等安全隱患,有權當場要求停止運行設備、拒絕體驗,不必受“購票不退”的限制;
3、若不幸發生安全事故,游客或家屬應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包括現場視頻、照片、溝通記錄、醫療憑證等,明確景區、運營方等責任主體,不輕易簽訂顯失公平的賠償協議,可依法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損失;
4、特別提醒:景區要求簽署的“免責聲明”,如包含免除其自身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條款,因其內容違法而無效,游客不受該條款約束,仍可依法主張全額索賠。
本案也警示所有游客,選擇高危游樂項目時,切勿輕信“絕對安全”等承諾,主動防范風險、明晰自身權益,才是守護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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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游樂項目的安全保障,從來不是景區單方的責任,更需要游客主動守護自身權益。
五一期間這起慘劇提醒每一位游客,體驗高危游樂項目時,既要相信景區的安全保障,更要保持理性警惕、守住安全底線——主動核查資質、拒絕隱患項目、妥善留存證據,在享受樂趣的同時守護好自身安全。
同時也警示景區,不能以“游客自愿體驗”為由規避法定的安全保障與管理義務。唯有經營者嚴守責任、游客理性防范,才能最大限度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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