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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紅白冰偷稅案塵埃落定,稅務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891.24萬元的處理決定,其中偷逃稅款金額達911.18萬元。據悉,該案由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線索——白冰長期申報收入與自身千萬粉絲量級、商業推廣規模嚴重不符,稅務部門隨即展開專項稽查,最終查實其多項違法偷稅手段。作為坐擁海量流量的公眾人物,白冰的違法操作并非個例,其背后涉及的法律紅線,更是值得所有網紅及高收入群體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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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析
結合本案已披露的細節,白冰的偷稅行為并非單一操作,而是由三項環環相扣的違法手段構成,均明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核心指向“欺騙、隱瞞”的偷稅本質。
其一,虛構經營主體,屬于“虛假納稅申報”的前置違法。根據稅收征管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的設立需具備真實經營意圖,擁有合法經營場所、從業人員及完整經營流程,否則即為“空殼主體”。空殼主體本身不具備經營資質,其用于申報納稅的行為,本質上是借助主體形式掩蓋真實收入性質,屬于偷稅的預備行為。
其二,轉換收入性質、虛列成本,直接構成偷稅核心行為。稅法的核心原則是“實質重于形式”,個人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界定,應以業務實質為依據——個人獨立提供勞務、無團隊協作、不承擔經營風險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而經營所得需依托真實經營活動、有合理成本支出。虛列與經營無關的支出,違反《企業所得稅法》中“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構成“多列支出”式偷稅。
其三,私戶收款、隱匿收入,屬于典型的“不列、少列收入”行為。無論資金流轉環節多么復雜,只要應稅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且通過私戶歸集、規避監管,均屬于偷稅行為。資金經多層流轉后轉入個人賬戶,本質上是為了掩蓋收入真實去向,逃避稅務監管,主觀違法故意明確。
▌結合本案
具體到白冰案,其三項違法手段清晰且典型:一是設立無參保人員、無實際經營場所的空殼個體工商戶,未開展任何真實經營活動,僅用于“承接”個人推廣收入;二是將本應屬于個人勞務報酬的視頻推廣收入,強行轉換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借助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稅率,同時將個人及家人使用的奢侈品發票,虛列為控股公司經營成本,違規抵扣稅款;三是通過關聯公司、人力資源公司進行資金多層流轉,最終將收入轉入個人賬戶,全程未進行納稅申報,隱匿應稅所得。
這三項行為相互關聯,形成“虛構主體→轉換收入→隱匿資金”的偷稅鏈條,既違反了稅收征管法對偷稅的明確界定,也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稅務部門通過比對白冰生活視頻與企業賬目,進一步佐證了其虛列成本的違法行為,凸顯了稅收大數據的監管穿透力,也說明任何試圖通過“鉆空子”掩蓋違法的行為,都難以逃脫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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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冰的偷稅細節,本質上是部分網紅試圖“鉆法律空子”的典型縮影——以為通過“換馬甲”“走流水”“虛列成本”就能掩蓋應稅收入,卻忽視了稅法“實質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則,也低估了稅收大數據的監管能力。本案明確警示:虛構經營主體、轉換收入性質、私戶收款、虛列成本等行為,均屬于明確的違法行為,并非“合理稅務籌劃”。對于網紅及高收入群體而言,唯有堅守業務真實性,清晰界定收入性質,依法申報納稅,才能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否則終將面臨追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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