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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日下午,四川華鎣瑪琉巖探險公園發生慘劇,16歲游客體驗“瀑布秋千”時,安全繩索脫落,從百米高空墜落,送醫途中不幸身亡。現場視頻顯示,游客被推出前反復高喊“沒拴緊”,工作人員卻未停止操作。據悉,該項目由重慶探險營運營,4月才開始宣傳,距事發僅一個月。事故后景區清空賬號試圖避責,5月5日官方通報認定為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次日消息稱涉事方已與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公眾普遍關注:賠了錢,就能免除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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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該法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針對生產作業中的安全違規行為,核心是“違規致傷亡”。
其一,主體涵蓋一線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并非僅一線人員擔責;
其二,“安全管理規定”包括國標、行業規范及企業制度,違規既包括主動違規操作,也包括未履行檢查等不作為;
其三,死亡1人即達到入罪標準,情節惡劣(如漠視警示、違規情節嚴重)將從重處罰;
其四,該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不能以輕罪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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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多年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本案刑事追責邊界清晰、無免責空間。
首先,官方已明確定性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鎖定事故源于生產作業中的安全違規,而非不可抗力或游客自身過錯;
其次,工作人員在游客明確警示“沒拴緊”的情況下,仍未停止操作、未進行安全復檢,該行為已超出一般過失范疇,屬于“明知有隱患仍違規作業”,主觀過錯程度較重,若經查實涉事項目未按國標配備雙重防護,則構成多重違規疊加;
再次,1人死亡已達到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入罪標準,現場操作員作為直接責任人、項目管理人員作為安全監管責任人,均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核心要點在于,民事和解與刑事追責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民事和解是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私權處分,解決的是損害賠償問題,而刑事責任是國家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權懲戒,即便達成賠償協議、獲得家屬諒解,也僅能作為量刑從輕的情節,絕不能免除刑事處罰,更不能“私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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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免除不了刑事之責。華鎣慘劇警示:景區不能以賠償逃避刑責,監管部門更應嚴查到底。唯有讓漠視安全的責任人付出刑事代價,才能守住公共安全底線,不讓生命在漠視中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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