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孩童在小區門口騎自行車時,撞上了一名老人,導致對方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誰來擔責?因為協商賠償不一致,老人在事發后將孩童及其監護人告上法院索要賠償。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判決結果,判決孩童監護人賠償損失近十萬元。
2023年12月30日,10歲的邱某騎自行車在小區大門口的道路上行駛,與年邁的行人付某發生碰撞,導致付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邱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付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付某前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橈骨遠端骨折。2024年7月,經司法鑒定,付某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付某將邱某及其法定監護人胡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
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由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付某不負事故責任,故應由實際侵權人邱某承擔賠償責任。因邱某事故發生時年僅10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胡某作為邱某的監護人,未舉證證明其已盡監護責任,故其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根據付某提交的費用單據及相應證據,法院認定付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1976.51元。
為此,法院依法判決胡某賠償付某91976.51元。該判決已生效。
注意!
未滿12周歲禁止駕駛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未成年人騎行劃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紅線”:未滿12周歲,禁止駕駛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滿16周歲,禁止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這一法定年齡門檻并非隨意設定,而是基于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心理成熟度及應急處置能力作出的科學考量,是守護道路交通安全的剛性底線。
經辦法官指出,法律面前,年齡絕非免責的“護身符”。一旦跨越紅線引發事故,即使當事人未成年,也不能免除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邱某違規騎行致人十級傷殘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本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鑒于邱某事發時年僅10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承擔主體具有特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監護人胡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對邱某履行了充分的教育、引導及監管義務,存在監護疏忽,故其依法要承擔付某包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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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廣州日報
通訊員 | 深法宣
編輯 | 何子熙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胡普甜
簽發 | 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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