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們做HR或者開公司的朋友,大概率都碰到過這種事兒:員工離職好多年,突然跳出來要求補繳社保,嚇得企業一身冷汗——明明當時錢都給了,協議也簽了,說好“一刀兩斷再無爭議”,怎么還能來找麻煩?
江西南昌這家公司就碰到了這事,官司打到二審,最后還是賠了16萬多,連滯納金帶利息一分都少不了。看完這個案子,我估計很多老板都得倒吸一口涼氣:原來這么多年我們都錯了!
事情經過:9年前的舊賬,離職4年后總算賬
我們先理理這個事的時間線,其實挺簡單的:
胡某2010年7月就在這家公司上班,一直干到2019年6月,整整9年,公司一直沒給他交社保。后來雙方鬧到法院,2020年8月法院出了調解書:公司給胡某35000塊經濟補償,約定好了“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經濟補償數額,不再有其他爭議”。
錢給了,字簽了,公司覺得這事徹底翻篇了對吧?
結果沒想到,2023年3月,胡某突然向社保中心申請,要求公司補繳這9年的社保。到2025年3月,稅務局直接給公司發了《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通知書》:連本金帶利息滯納金,一共要補163867.88元。
公司當然不服啊:都過去四五年了,早就過了兩年的查處時效了,而且協議都簽了,憑啥還要我補?直接把稅務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了:這兩個坑,企業一個都躲不掉
案子打到法院,公司提了兩個最常見的抗辯理由,結果全被法院駁回了,我們一個個說,太關鍵了:
? 第一個坑:“過了兩年就不能查了?”想錯了!
這是企業最常抱的幻想:《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說了,超過兩年沒發現的違法行為,就不再查處了,這都快十年了,憑啥還找我?
但法院一句話點破: 社保補繳是行政征收,不是行政處罰!
啥意思?簡單說:罰你款是行政處罰,這個有兩年時效,過了就不罰了;但讓你補繳社保是讓你履行法定的繳費義務,這是行政征收,法律法規從來沒說過這個有時效。
二審法院說得更明白:不管是原來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還是現在的《社會保險法》,從來沒給社保追繳設過期限——只要你沒繳,哪怕過了十年,該補還是得補。
說白了:欠的社保債,跑不了,時效這張牌,沒用。
?第二個坑:“簽了再無爭議,就能免了社保義務?”又錯了!
公司第二個理由:我們都調解完了,白紙黑字寫了“不再有其他爭議”,員工自己都同意了,現在反悔不算數吧?
這個坑估計九成企業都踩過,以為簽個兜底條款就能萬事大吉。但法院說了: 給員工交社保是法律強制的義務,不是你們雙方說免除就能免除的!
民事協議只能處分雙方的民事權利,不能對抗法律規定的強制繳費義務。哪怕員工當時同意不繳、不追究,事后再找你要求補繳,企業還是得補——因為這個義務是對國家的,不是對員工的,員工說了不算。
這家公司就是花了35000塊和解,最后還要再掏16萬補社保,兩頭出錢,虧大了。
給企業提個醒:這三個雷千萬別踩
看完這個案子,我給大伙總結三個最實用的提醒,別等出事了才后悔:
1?? 別抱“拖過兩年就沒事”的幻想
現在還覺得社保欠費拖個兩三年就安全了?這個案例徹底把這條路堵死了。只要你欠著,員工哪一天舉報,你哪一天就得補,還得算滯納金,時間越久錢越多,本案光滯納金利息就不少,得不償失。
最好的辦法就是定期自查,把歷史欠繳的社保該補補,別等員工找上門,稅務局發了限期通知,那時候要交的錢更多。
2?? 離職協議的兜底條款沒用,社保要單獨說
很多人喜歡在離職協議最后加一句“雙方再無任何爭議”,以為能包打天下,其實在社保這事上,這句話就是廢紙一張。
如果確實和員工約定好了不補繳,要么當時就把社保補了,要么把社保補繳的事宜單獨寫清楚,哪怕員工明確放棄,雖然最終效力也不一定能完全攔住,但至少能體現員工當時的真實意思,比一句空泛的兜底有用多了。
3?? 行政處罰和行政征收要分清,別搞混了
再給大家劃個重點:超過兩年,行政機關不能再對你未繳社保的行為進行罰款(行政處罰),但依然可以要求你補繳社保(行政征收)——罰款可以免,欠債必須還。別再拿“時效過了”當擋箭牌,沒用。
說實話,這個案子其實給所有企業都提了個醒: 在社保這事上,千萬別耍小聰明,別想著簽個協議就能躲,拖時間就能賴。 勞動法越來越嚴,該繳的錢始終跑不掉,與其最后賠一大筆本金滯納金,不如一開始就合規,省下的都是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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