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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8月6日,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Lyndon Johnson)在簽署《投票權法案》時宣告:“今天,是自由的一次勝利,其偉大程度不亞于任何一場戰場上的勝利。”他接著說道:“這項法案源于一個清晰而簡單的錯誤。數以百萬計的美國人,僅僅因為膚色而被剝奪了投票權。這部法律將確保他們擁有投票的權利。”
而它確實做到了。
《投票權法案》為美國種族隔離制度的終結釘下了最后一顆釘子,也為一個真正配得上“民主”之名的國家打開了大門。它帶來了政治參與的繁榮,不僅發生在昔日邦聯州,也擴展到了整個美國。長期處于弱勢、被剝奪權利的美國人,開始利用新的規則與法律保護,為爭取政治權力而斗爭,并真正贏得權力。拉丁裔、美洲原住民以及其他族裔和語言少數群體,也都在該法案及其后續修正與重新授權之下,獲得了更大的政治準入與影響力。
當然,這種變化對于非裔美國人而言最具變革性。隨著法案通過,他們開始贏得地方、州以及聯邦層級的代表席位,其規模之大,自“重建時期”以來前所未見。1964年時,美國南方各級政府中的黑人公職人員仍寥寥無幾。而到了1980年,已有數百名非裔美國人贏得地方與州級公職。
但即便如此,黑人美國人若想在國會中獲得不只是象征性的代表席位,仍然需要《投票權法案》的一次重大修正,以及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1982年,國會重新授權并修訂《投票權法案》,以應對投票與選舉結果中的“差別性影響”。四年后的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投票權法案》禁止那些削弱“具有凝聚力”的語言或少數族裔群體“平等參與政治進程,并選出自己所選擇候選人”能力的選舉制度。此后,美國各州,尤其是南方各州,利用1990年人口普查和重新劃區,設立了大量“多數-少數族裔選區”。在這些州議會和國會選區中,黑人選民得以將黑人立法者和官員推上聯邦公職。
1975年,也就是該法案通過十周年時,美國國會中共有17名黑人議員,而1965年時僅有6人。其中除一人外,其余全部都在眾議院任職。到1985年,也就是法案通過二十周年時,眾議院中的黑人議員人數依然只有20人,參議中則仍然沒有黑人議員。
然而,到1995年,美國國會中已出現43名擁有正式投票權的黑人議員,其中包括來自伊利諾伊州的參議員卡羅爾·莫斯利·布勞恩(Carol Moseley Braun)。而這一切,還是發生在民主黨遭遇戰后時期最慘重國會敗選之后。盡管如此,黑人美國人在眾議院中的席位占比,仍然又花了二十年時間,才終于接近他們在人口中的總體占比。
隨著最高法院上周在“路易斯安那州訴卡萊案”中的裁決,這個由共和黨總統任命法官構成的超級多數派,又一次延續了自2013年“謝爾比縣訴霍爾德案”以來的一系列判決。這些裁決不斷削弱《投票權法案》阻止投票中的種族歧視、以及確保國會與州議會公平代表性的能力。
在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主導下,保守派法官不斷邊緣化立法者、創造新的司法原則,并無視他們自身的規則與程序,以毫不松懈之勢削弱《投票權法案》,直到這部法律幾乎面目全非。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實際上給了南方由共和黨主導的州政府一整套工具,使其能夠以“黨派劃區”之名,摧毀“多數-少數族裔選區”。而如今,最高法院已經正式將這種黨派操弄認可為州立法者的“合法目標”。
在協同意見中,保守派法官聲稱,這種裁決是對“平等保護”原則的捍衛,是邁向“色盲憲法”道路上的一步,并終結了投票權司法史中的一場“災難性的錯誤實踐”。
作為一種制度工具,“多數-少數族裔選區”本質上是一道預防性屏障,用來阻擋那些可能出于歧視性惡意而削弱甚至取消少數族裔代表權的政客。只要這些選區存在,那些由歷史處境形成、又被過去歧視和現實劣勢共同塑造的群體,就至少還能在州議會和國會中保有某種代表性,也就不那么容易被忽視、被冷落,最終只能孤立無援地自行應付。
這種制度被稱為“描述性代表”。它當然并不完美。僅僅因為一名立法者屬于某一族群,并不意味著他或她就一定會維護該群體利益。但歷史記錄表明,在那些種族極化已經成為常態、種族隔離制度遺產仍深刻塑造政治與社會結構的地區,“多數-少數族裔選區”所提供的機會,往往意味著“還有一些代表性”與“完全沒有代表性”之間的差別。
然而,在羅伯茨法院看來,這些選區不過是一種“種族特權”。這一說法借用了已故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的措辭。
在法院看來,你也許可以擁有投票權,卻并不擁有獲得政治代表的權利;更不擁有一種需要承認“種族分類”才能得到保障的代表權。這樣的邏輯仿佛是在說,黑人美國人(Black Americans)之所以將自己視為一個獨立而特殊的政治共同體,是政府人為制造出來的;也仿佛是在說,即便這種代表權關系到他們是否能夠真正參與政治,也仍然不足以壓倒一個州所謂進行“黨派操縱選區劃分”的權利。
于是,以“色盲憲法”和“法律平等保護”之名,美國最高法院實際上已經為一場興高采烈地削弱黑人政治代表性的行動開了綠燈,而這一行動同時發生在州與聯邦兩個層面。
只要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存在“故意歧視”,這種做法便能通過憲法審查。而這種標準,即使是在吉姆·克勞時代的巔峰時期,也極難被滿足,因為那個時代本身正是建立在“表面中立”這一虛構之上的。
事實上,路易斯安那州、阿拉巴馬州、田納西州和密西西比州的立法者,如今已經開始籌備特別立法會議,以便落實最高法院的裁決,抹除本州的“多數-少數族裔選區”。
至少,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與第十五修正案在起草、通過與批準時,其目的就是終結對黑人美國人的壓制,并確保他們在政治共同體中的代表權。
而如今,這個最高法院卻利用這兩項修正案,去推動一種結果:這可能成為自“重建時期”結束以及南方“救贖運動”以來,美國聯邦與州層面黑人代表權遭遇的最大規模削減。
那些原本旨在保障所有美國人政治平等的文字,如今卻被高舉為武器,用來剝奪他們恰恰應當擁有的平等。
在這里,我們看到了保守派“色盲主義”的問題所在。
一個看不見膚色的憲法,一個在一個由種族壓迫歷史所定義的國家中,將所有分類都視為同一種東西的憲法,本質上是一個無法看見群體不平等的憲法。
更糟糕的是,這種憲法會因為故意無視美國社會中顯而易見的現實,而進一步將這種不平等固化。
對于那些從歷史殘酷遺產中獲利的人而言,這是自由;對于那些被這些遺產壓在身下的人而言,則是無盡掙扎。
1883年,在最高法院廢除《1875年民權法案》之后,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曾呼喊,希望出現一個能夠像“過去忠于奴隸制度要求”那樣,“忠于人類尊嚴訴求”的法院:
“我再次呼吁,公民們啊,但愿我們擁有這樣一個最高法院:它能夠像過去那個法院在摧毀人權時那樣忠誠、警覺、積極而嚴苛地維護那些為保護人權而制定的法律!”
將近一個世紀后,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Justice Thurgood Marshall)在駁斥那些認為只要披著“中立”外衣,就可以容忍投票中的種族不平等的同僚時,也曾警告法院:
“通過操弄司法原則,并在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以及國會為執行這些修正案而制定的補救性立法之下作出不當區分,這個法院正在成為種族歧視持續存在的幫兇。”
人們幾乎可以想象,如果道格拉斯和馬歇爾今天面對羅伯茨及其法院的所作所為,他們大概也會說出類似的話。
從“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之后,又過了半個多世紀,美國才終于擁有一個愿意真正執行“重建修正案”、并利用這些修正案擴展美國自由實質內容,而不是削弱它的法院。
不過,即便今天我們遭遇種種挫折,我們所處的世界也已經與過去截然不同。我們不必再等待一代人的時間,才能看到改變。
如果最高法院真的要作為一個黨派化機構運作,作為一個以極其單薄意識形態基礎推翻選民決定的“超級立法機關”存在,那么唯一值得走的道路,就是利用憲法賦予國會的一切工具,對法院進行約束、改造與重塑。
而除了法院改革之外,美國人還必須重新熟悉一種“憲法式思維”:也就是“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才是憲法意義的創造者。
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夠宣稱自己擁有廣泛權力去定義憲法含義,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在冷漠之中,將這種權力交給了這些大法官。
或許,真正遏制法院的第一步,就是重新記起:這個共和國,以及賦予它生命的那部憲法,本來就是屬于我們的。
它應由我們來解釋,也應由我們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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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梅爾·布伊(Jamelle Bouie)CBS 新聞的政治分析師,自2019年起擔任《紐約時報》專欄作家,此前為《Slate》雜志首席政治記者,目前工作地在弗吉尼亞州夏洛茨維爾和華盛頓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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