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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在維系家庭和睦、凝聚親情、撫育子女健康成長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家庭里母親的辛勤付出卻未被充分尊重,其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也極易被忽視。
婚姻家庭與職場中的母親,依法享有哪些權益?權益受損時又該如何依法維權?母親節來臨之際,永安法院結合典型案例開展以案說法,為廣大母親群體提供精準、清晰的法律指引。
母愛溫暖歲月,法律守護周全。依法維護母親的合法權益,是司法為民理念在家事審判領域的生動踐行,也是對母親無私奉獻與辛勤付出的應有尊重。下一步,永安法院將持續聚焦家事領域的民生關切,妥善、高效審理涉及母親權益的婚姻、撫養、贍養、繼承及人身安全保護等案件,切實筑牢母親合法權益的司法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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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MOTHER’S DAY
供稿|家少庭、綜合辦
編輯|謝程平
初審|郭欣嫻
復審|黃瑞芳
終審|王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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