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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錄外
(一)基本目錄
1.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申報納入基本目錄(乙類,下同)。
(1)2021年1月1日(含,下同)至本方案正式印發之日(含,下同)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或已完成技術審評的新通用名藥品。
(2)2021年1月1日至本方案正式印發之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或已完成技術審評,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且針對此次變更獲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3)2020年1月1日后國家藥監部門附條件批準上市且于2023年1月1日至本方案公布之日期間轉為常規批準的新通用名藥品(不含新適應癥或功能主治)。
(4)納入現行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
(5)納入《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的藥品。
(6)納入鼓勵仿制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于本方案正式印發之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或已完成技術審評的藥品。
(7)本方案正式印發之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或已完成技術審評的罕見病治療藥品。
(8)2020年1月1日(含)以后談判準入的品種,因未能成功續約而被調出目錄的,首個同通用名藥品于2021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發之日期間獲批上市的(往后時間順延)。
整體情況有變化但是,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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